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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印发

  2010-03-16 14:45: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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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流程与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经广泛征求意见,南方电网公司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7月29日以南方电网计[2009]79号文予以印发,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内容如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

    为实现南方电网统一开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发展目标,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制科学化的要求,科学地建立和健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规划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南方电网新建电厂并网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项目核准制有关要求,对原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编,适用于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余文奇、梁宇

    1范围

    1.1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等,适用于本规定。
    1.2所有并网电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符合南方电网电力发展规划的电源项目方可并网。

    2总则

    2.1为规范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行为,建立电厂与电网的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电力体制改革、tt厂网分开”和建立电力市场的要求,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电网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2电厂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新建电厂在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必须与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或省级电网公司)分阶段签订“并网意向书”、“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电厂并网管理程序

    3.1根据目前国家基建管理程序,电厂并网管理程序分为:并网意向书、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等阶段。
    3.2在电力发展规划经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后,电网公司根据电源规划建设时序同电厂项目公司签订“并网意向书”。
    3.2.1并网意向书应根据规划目标,主要明确工程建设本期及最终规模、计划开工时间、计划投产时间等。
    3.2.2电厂项目公司在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项目核准申请的同时,须将核准申请(附带可研报告书)抄送电网公司,并定期(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一次)向电网公司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3在电厂项目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后,电网公司与电厂项目公司签订“并网协议书”。
    3.3.1电厂项目公司在项目核准申请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复后,须将该项目核准申请批复送电网公司备案。
    3.3.2并网协议书应主要明确工程建设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和电力电量计量点、上网电力电量购销原则、电价执行原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和终止条款等。
    3.3.3电网公司应定期公布接入系统的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3.4电厂并网前(原则上三个月),电网公司与电厂项目公司签订“购售l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3.4.1 “并网协议书”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中继承并进一步细化明确。
    3.4.2购售电合同应主要明确电力电量购销、上网电价、电能计量、电量计算、电费结算与支付、合同期限、合同违约和终止等。
    3.4.3并网调度协议应主要明确电厂并网条件、机组启动和调试、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调度管理、事故处理、电力电量计划、设备检修管理、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管理、电能计量、脱硫实施、协议期限、违约和终止等。

    4电厂接入系统

    4.1电厂接入系统(含一、二次方案)由电厂项目公司在签订“并网协议书”之前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电厂项目公司需向电网公司提出并网申请,电网公司组织审查批准。
    4.2经国家核准建设的电厂的送出输变电工程,原则上由电网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产权分界点在“并网协议书”中明确。

    5电厂并网的审批

    5.由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及分公司)购电的电厂,其并网意向书、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由南方电网公司负责签订。
    5.2由省级电网公司购电的电厂,其并网意向书、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由省级电网公司负责签订,报南方电网公司备案。
    5.3由省级’电网公司购电的电厂,凡由南方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度的,其并网调度协议由南方电网公司负责签订,由省级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度的,其并网调度协议由省级电网公司负贡签玎。
    5.4由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及分公司)购电的电厂,其接入系统由电厂项目公司报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负责审查批准。
    5.5由省级电网公司购电的电厂,凡接入500千伏电压等级系统的电厂和跨省(区)送电的电厂,其接入系统由电厂项目公司报电厂所在地的省级电网公司,省级电网公司报南方电网公司组织审查批准;需国家发改委核准,以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电厂,其接入系统由电厂项目公司报省级电网公司,由省级电网公司负责审查,将评审意见上报南方电网公司,由南方电网公司审批;其他电厂接入系统由电厂项目公司报省级电网公司,由省级电网公司负责审批。
    5.6电厂的接入系统方案批复原则上两年内有效,若批复后电厂项目两年内未取得核准,需视系统发展情况申请重新批复。

    6输电规划

    6.1对于涉及大型火电厂、梯级水电站以及核电站等区域性较大规模的电源开发,各有关电厂项目公司应在电网公司的牵头下,共同合作,完成该区域输电规划,并经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后。作为相关电厂项目并网及接入系统研究的依据。

    7管理职责分工

    7.1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并网意向书”、“并网协议书”的主办和管理工作,公司有关部门、省级电网公司协办。
    7.2市场交易部负责“购售电合同”的主办和管理工作,公司有关部门、省级电网公司协办。
    7.3南方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并网调度协议”的主办和管理工作,公司有关部门、省级电网公司协办。
    7.4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电厂接入系统审查的主办和管理工作,公司有关部门、省级电网公司协办。

    8 附则

    8.1电厂并网意向书、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原则上使用范本,范本由南方电网公司主办部门组织编写或颁发。
    8.2电厂接入系统的审查,原则上由电网公司委托中介咨询机构或专家提出评审意见,由电网公司审批。
    8.3本管理办法由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8.4各省级电网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实施细则。
    8.5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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