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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2009-04-14 11:26: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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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2月24日,国家电监会以电监安全[2009]4号文,印发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其全文如下: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系统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更新改造和相应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坝的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大坝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工程隐患,指导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大坝运行安全水平。
    第四条  监测系统必须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执行。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  大坝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对于坝高70米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其监测系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七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当由大坝主体
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监测荪统设计、明确监测项目的目的、内容和功能,并对监测频次和监测期限提出要求。
    第九条  首次蓄水前,设计单位应当提出蓄水期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关键项目的监测频次和设计警戒值。
    第十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由大坝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测定监测项目的初始值。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并在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建设单位。
    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监测设施的检验、率定和埋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监测设施基本资料表,以及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体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分析资料,以及监测系统的设计报告、审查报告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报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大坝投入运行后,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监测的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
    第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监测资料的整编。
    第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监测系统的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定期检查。监测系统的定期检查一般为五年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进行。
    第二十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组织开展监测资料的分析工作。监测资料分析应当突出趋势性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对大坝的关键监测项目,应当提出运行警戒值。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或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向大坝中心等有关单位报送大坝安全监测信息。
    当发生地震、非常洪水或其它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增加监测频次(必要时增加监测项目),分析监测数据,评判大坝运行状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测设备的封存、报废,监测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的调整,应当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主管单位审查,经大坝中心确认后实施。

    第四章  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监测系统在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监测项目≮设备精度及运行稳定性等方面不能满足大坝运行安全要求的,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更新改造。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施工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派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全过程参与。
    第二十六条  更新改造的监测系统经过一年试运行后,大坝主管单位(或水电站运行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安装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相关技术资料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监会负责全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等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监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中心负责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建设单位、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等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二)分析、处理报送的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置建议,并通报电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三)定期发布全国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测工作情况;    
    (四)负责组织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997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电综[1 997]5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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