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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电业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08-11-14 10:24: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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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减少电网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重要用户停电、重特大人员伤亡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预案,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力生产设备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要求和电力系统有关专业规程、规定、制度,结合我局特点具体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乌海电业局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建立我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局与各二级单位分别成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副总指挥及成员由其他领导及相关负责人担任。各单位要成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队。线路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队伍:输电所20人以上、海金公司20人以上、各供电分局10人以上;变电重特大事故抢险队伍:变电检修所20人以上,运行所10人以上,调度所8人以上,计量中心5人以上,应急抢险队受指挥部调遣,归现场指挥部指挥。各单位小组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备案。
  第四条 我局各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电网公司和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地方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五条 各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作用, 安全保卫、调度所及各生产及相关单位全天24小时值班,负责电网安全运行、事故处理及抢修,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理反应机制。
  第六条 针对特定的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灾害,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成立抗震救灾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等专门的领导小组,在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工作。
  第七条 调度所是我局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发生事故时,运行值班人员按有关规定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报告故障现象及设备故障情况,并按照输变电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和值班调度员的调度命令进行事故处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员进行事故处理。
  第八条 根据我局生产管辖范围和我局调度管辖范围,局制定以下六部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
  第一部分:   乌海电业局重特大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部分:   乌海电业局大面积停电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部分:   乌海电业局枢纽变电站全停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部分: 乌海电业局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
  第五部分:   乌海电业局防震减灾保障预案     ,
  第六部分:   乌海电业局重特大火灾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
  第九条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局及基层各生产单位应迅速启动各级应急处理预案,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材料,主要领导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和救援,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并视情况请求应急援助,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失。

  第三章   技术保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结合电网薄弱环节、运行突出问题、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供电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所需资金须保证落实,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和规定,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十二条 调度所要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以及上级调度部门要求,合理制定电网低频、低压减载方案,配置足够的减负荷容量,并定期开展实测工作;要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要求,落实必要的切负荷等措施,防止电网失去稳定导致崩溃;要制定地区电网拉路限电序列,并经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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