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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12-16 11:47: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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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  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支持秸秆产业化发展。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了《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30日以财建[2008]735号文正式印发,要求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其全文如下: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 05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_)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 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o
    (三)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四)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秸秆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
    (二)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o
    (三)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
    (四)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
    (五)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申报材料问题较多、监督检查不力的地区,将暂停该地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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