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9-23 13:39: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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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 为加快我国风电装备制造业技术进步,促进风电发展,财政部制定了《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8月11日以财建[2008]476号文正式印发。其全文如下: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以下简称产业化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研究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产业化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办法,主要对产业化研发成果得到市场认可的企业进行补助。
第三条 产业化资金补助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产业化资金支持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和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
第五条产业化资金主要是对企业新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首5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整机及配套零部件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装机容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产业化资金的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设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包括自|主研发、联合开发或引进技术再创新,必须拥有完全的技术文件:包括全套设计计算文件、设计图纸、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工艺文件、质量控制文件等;拥有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拥有中国商标行政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书。
(二)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在1 500千瓦(含)以上。
(三)风电机组通过北京鉴衡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
(四)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由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鼓励采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变流器和轴承。
(五)同一企业申请支持采用相同技术的不同型号产品,产品功率差在500千瓦(含)以上。
(六)风电机组在国内完成生产、安装、调试,无故障运行240小时以上,并通过业主验收。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对满足支持条件企业的首50台风电机组,按600,,L/-~-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
第八条 产业化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风电设备新产品研发的相关支出n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九条 产业化资金由风电机组整机制造企业负责申请。整机制造企业应按要求填报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下述材料:
(一)风电机组整机和零部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证明文件;
(二)北京鉴衡认证中心颁发的风电机组整机认证证书;
(三)风电机组的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及业主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四)与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制造企业签订的用于首50台风电机组制造的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风电机组整机制造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初审后于每年9月30目前报财政部。中央直属企业于每年9月30日前直接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组织相关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经审查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核定风电机组整机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具体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以下简称产业化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研究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产业化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办法,主要对产业化研发成果得到市场认可的企业进行补助。
第三条 产业化资金补助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产业化资金支持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和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
第五条产业化资金主要是对企业新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首5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整机及配套零部件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装机容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产业化资金的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设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包括自|主研发、联合开发或引进技术再创新,必须拥有完全的技术文件:包括全套设计计算文件、设计图纸、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工艺文件、质量控制文件等;拥有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拥有中国商标行政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书。
(二)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在1 500千瓦(含)以上。
(三)风电机组通过北京鉴衡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
(四)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由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鼓励采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变流器和轴承。
(五)同一企业申请支持采用相同技术的不同型号产品,产品功率差在500千瓦(含)以上。
(六)风电机组在国内完成生产、安装、调试,无故障运行240小时以上,并通过业主验收。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对满足支持条件企业的首50台风电机组,按600,,L/-~-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
第八条 产业化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风电设备新产品研发的相关支出n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九条 产业化资金由风电机组整机制造企业负责申请。整机制造企业应按要求填报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下述材料:
(一)风电机组整机和零部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证明文件;
(二)北京鉴衡认证中心颁发的风电机组整机认证证书;
(三)风电机组的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及业主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四)与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制造企业签订的用于首50台风电机组制造的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风电机组整机制造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初审后于每年9月30目前报财政部。中央直属企业于每年9月30日前直接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组织相关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经审查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核定风电机组整机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具体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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