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规总院印发《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及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2008-10-21 16:07: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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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 近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水电规计[2008]24号文发出通知,印发了《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及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通知》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水电工程防震抗震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1 242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委托开展水电工程抗震复核工作的函》(国能局综函[2008]1 6号),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工作内容和专题报告编制要求,做好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工作,提高水电工程的防震抗震能力,制定了《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及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其全文如下:
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及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明确水电工程的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深度以及专题报告编制要求,加强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工作,提高水电工程防震抗震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下同)的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其他水电工程的防震抗震研究设计以及已建、在建水电工程的抗震安全性复核可参照本规定。
第3条 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是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设防及抗震安全性评价、水库诱发地震研究及监测、地震应急设备及其管理、地震应急预案等。
第4条 大中型水电工程(总库容≥1 000万立方米或者装机容量≥5万千瓦)均应按规定开展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进行地震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在7度及以上或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O.1克的大型水电工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或者装机容量≥30万千瓦)和坝高大于70米、地震地质条件复杂的中型水电工程,以及特别重大水电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防震抗震研究设计专题报告并报专项审查。其他水电工程根据地震地质实际情况开展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工作,其成果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查。
第5条 审定的工程防震抗震设计方案是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施工详图设计、专项检查验收和水库诱发地震监测台网设计建设的基本依据,审定报告所确定的地震设防标准l、防震抗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等均应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逐项加以落实。
二、基本依据和原则
第6条 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应该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第7条 水电工程地震设防要遵循“确保安全,留有裕度”的原则,确保大坝及主要建筑物在设计地震工况下满足“可修复”要求,在校核地震工况下满足“不溃坝"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工程的地震设防标准应专门研究论证.
第8条 水电工程前期勘察设计各阶段,应按规定相应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地震主管部门批准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是抗震设计的基础和依据。
第9条 水电工程地震设防标准,一般取基准期50年超越概率1 O%的地震动参数作为设计地震;大型水电工程中,1级挡水建筑物取基准期1 OO年超越概率2%的地震动参数作为设计地震,校核地震在设计地震基础上提高动参数。1级挡水建筑物可取基准期100年超越概率1%或最大可信地震(MCE)动参数进行校核。
第10条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l 8306)、《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l774 1)、《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GB2 1 075)、《水力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水电水利工程区域构造稳定性勘察技术规定》(DI,/17’5335)、《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和其他相关规范是工程抗震设计专题论证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
三、主要内容与要求
第11条 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专题应包括区域地质构造背景研究,断裂活动性识别和鉴定,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库诱发地震预测,枢纽主要建筑物、重要设施设备、地基和工程边坡等的地震动响应分析,工程防震抗震对策措施、地震次生灾害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地震应急设备及其管理、地震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12条 区域地质构造背景的研究区范围不小于1 50千米,近场区不小于25千米,场址
《通知》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水电工程防震抗震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1 242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委托开展水电工程抗震复核工作的函》(国能局综函[2008]1 6号),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工作内容和专题报告编制要求,做好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工作,提高水电工程的防震抗震能力,制定了《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及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其全文如下:
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及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明确水电工程的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深度以及专题报告编制要求,加强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工作,提高水电工程防震抗震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下同)的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其他水电工程的防震抗震研究设计以及已建、在建水电工程的抗震安全性复核可参照本规定。
第3条 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是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设防及抗震安全性评价、水库诱发地震研究及监测、地震应急设备及其管理、地震应急预案等。
第4条 大中型水电工程(总库容≥1 000万立方米或者装机容量≥5万千瓦)均应按规定开展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进行地震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在7度及以上或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O.1克的大型水电工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或者装机容量≥30万千瓦)和坝高大于70米、地震地质条件复杂的中型水电工程,以及特别重大水电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防震抗震研究设计专题报告并报专项审查。其他水电工程根据地震地质实际情况开展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工作,其成果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查。
第5条 审定的工程防震抗震设计方案是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施工详图设计、专项检查验收和水库诱发地震监测台网设计建设的基本依据,审定报告所确定的地震设防标准l、防震抗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等均应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逐项加以落实。
二、基本依据和原则
第6条 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应该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第7条 水电工程地震设防要遵循“确保安全,留有裕度”的原则,确保大坝及主要建筑物在设计地震工况下满足“可修复”要求,在校核地震工况下满足“不溃坝"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工程的地震设防标准应专门研究论证.
第8条 水电工程前期勘察设计各阶段,应按规定相应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地震主管部门批准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是抗震设计的基础和依据。
第9条 水电工程地震设防标准,一般取基准期50年超越概率1 O%的地震动参数作为设计地震;大型水电工程中,1级挡水建筑物取基准期1 OO年超越概率2%的地震动参数作为设计地震,校核地震在设计地震基础上提高动参数。1级挡水建筑物可取基准期100年超越概率1%或最大可信地震(MCE)动参数进行校核。
第10条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l 8306)、《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l774 1)、《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GB2 1 075)、《水力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水电水利工程区域构造稳定性勘察技术规定》(DI,/17’5335)、《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和其他相关规范是工程抗震设计专题论证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
三、主要内容与要求
第11条 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专题应包括区域地质构造背景研究,断裂活动性识别和鉴定,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库诱发地震预测,枢纽主要建筑物、重要设施设备、地基和工程边坡等的地震动响应分析,工程防震抗震对策措施、地震次生灾害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地震应急设备及其管理、地震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12条 区域地质构造背景的研究区范围不小于1 50千米,近场区不小于25千米,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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