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三峡库区电力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05-13 10:26: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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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 为支持三峡库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2006]50号)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十一五”期间三峡电能消纳方案的请示》(发改能源[2007]313号)等文件规定,财政部制订了《三峡库区电力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于3月11日以财企[2008]46号文予以印发,其全文如下:
三峡库区电力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三峡库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2006]50号)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十一五"期间三峡电能消纳方案的请示》(发改能源[2007]31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力扶持资金),是“十一五"期间,从三峡输变电收入和三峡电站发电收入中定额提取,用于支持三峡库区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中:2006年5000万元(国家电网公司承担2500万元,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承担2500万元),2007~20 1 O年每年1 0000万元(国家电网公司承担5000万元,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承担5000万元)。“十一五”期间累计筹集资金45000万元。
第三条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公司)应承担的电力扶持资金按三峡机组上网电量分摊。
第四条 电力扶持资金列入企业成本。
第五条 电力扶持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三峡总公司和长江电力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电力扶持资金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国家电网公司上缴的电力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三峡总公司和长江电力公司上缴的电力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入库。
,第七条 电力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企业发展,对三峡库区企业用电进行补贴,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带动库区经济发展j促进库区移民安稳致富。
第八条 享受电力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不得安排使用该项资金。
第九条 电力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每年3月1 5日前,湖北省、重庆市财政厅(局)会同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提出当年电力扶持资金预算申请;同时将上年度电力扶持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专题报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备案。未按规定报送上年度电力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不予拨付下年度电力扶持资金。
第十条 中央财政按照三峡工程综合淹没实物比例(湖北省1 5.67%,重庆市84.33%),将电力扶持资金切块分配给湖北省和重庆市。
第十一条 湖北省、重庆市根据国家分配的电力扶持资金额度,以电价补贴方式扶持符合条件的库区企业。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额度由湖北省、重庆市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库区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电力扶持资金的使用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每年3月底前,由湖北省、重庆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企业实际用电量及地方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和补贴额度,审核拨付上年度电力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电力扶持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 030299项“其他专项收入"科目,电力扶持资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999项“其他支出"科目。
第十四条 湖北省、重庆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电力扶持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电力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湖北省、重庆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电力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备案。未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不予拨付电力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峡库区电力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三峡库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2006]50号)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十一五"期间三峡电能消纳方案的请示》(发改能源[2007]31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力扶持资金),是“十一五"期间,从三峡输变电收入和三峡电站发电收入中定额提取,用于支持三峡库区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中:2006年5000万元(国家电网公司承担2500万元,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承担2500万元),2007~20 1 O年每年1 0000万元(国家电网公司承担5000万元,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承担5000万元)。“十一五”期间累计筹集资金45000万元。
第三条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公司)应承担的电力扶持资金按三峡机组上网电量分摊。
第四条 电力扶持资金列入企业成本。
第五条 电力扶持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三峡总公司和长江电力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电力扶持资金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国家电网公司上缴的电力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三峡总公司和长江电力公司上缴的电力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入库。
,第七条 电力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企业发展,对三峡库区企业用电进行补贴,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带动库区经济发展j促进库区移民安稳致富。
第八条 享受电力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不得安排使用该项资金。
第九条 电力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每年3月1 5日前,湖北省、重庆市财政厅(局)会同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提出当年电力扶持资金预算申请;同时将上年度电力扶持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专题报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备案。未按规定报送上年度电力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不予拨付下年度电力扶持资金。
第十条 中央财政按照三峡工程综合淹没实物比例(湖北省1 5.67%,重庆市84.33%),将电力扶持资金切块分配给湖北省和重庆市。
第十一条 湖北省、重庆市根据国家分配的电力扶持资金额度,以电价补贴方式扶持符合条件的库区企业。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额度由湖北省、重庆市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库区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电力扶持资金的使用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每年3月底前,由湖北省、重庆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企业实际用电量及地方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和补贴额度,审核拨付上年度电力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电力扶持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 030299项“其他专项收入"科目,电力扶持资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999项“其他支出"科目。
第十四条 湖北省、重庆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电力扶持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电力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湖北省、重庆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电力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备案。未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不予拨付电力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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