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印发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2008-05-27 16:13: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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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结合风电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实际,于近日制定印发了《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其全文如下: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 2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明确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o
第二条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及相关的专题报告、合同文件、施工图纸等,通过现场检查和评审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出工程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的结论,形成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三条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验收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已按批准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并完成了主体工程专项验收,全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已满两个月;
2.已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3.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已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第四条 风电场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如果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技术方案发生变更,必须提出设计变更报告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取得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风电场工程基本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向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电总院)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附上电子版(光盘)一份: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3份);
2.建设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风电场技术特点的、有风力发电业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5份);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设计、建设运行等参建单位自检报告(3份)。
第六条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
1.风电场事故应急预案(含应急预案演练、备案记录);
2.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3.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说明;
4.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原件;
5.特种设备使用、特种作业、从业许可证明、新技术鉴定证明;
6.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7.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及审查意见,附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
8.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9.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1 O.其他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第七条.水电总院接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完成下列工作:
1.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水电总院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未通过预审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资料,并重新进行预审。
2.对风电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的设置及使用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3)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7)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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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 2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明确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o
第二条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及相关的专题报告、合同文件、施工图纸等,通过现场检查和评审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出工程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的结论,形成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三条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验收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已按批准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并完成了主体工程专项验收,全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已满两个月;
2.已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3.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已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第四条 风电场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如果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技术方案发生变更,必须提出设计变更报告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取得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风电场工程基本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向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电总院)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附上电子版(光盘)一份: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3份);
2.建设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风电场技术特点的、有风力发电业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5份);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设计、建设运行等参建单位自检报告(3份)。
第六条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
1.风电场事故应急预案(含应急预案演练、备案记录);
2.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3.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说明;
4.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原件;
5.特种设备使用、特种作业、从业许可证明、新技术鉴定证明;
6.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7.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及审查意见,附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
8.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9.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1 O.其他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第七条.水电总院接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完成下列工作:
1.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水电总院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未通过预审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资料,并重新进行预审。
2.对风电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的设置及使用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3)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7)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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