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会提出进-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2008-04-01 10:36: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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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为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电力市场准入监管的管理体系和监督制度,切实履行好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职责,1月21日,国家电监会以电监资质[2008]5号文发出通知,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两会代表委员说电力专题
一、工作原则、总体要求和监督对象访问
1.工作原则资料频道提供电力行业最新统计资料
坚持“依法合规、抓住重点、总体布局、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办法,进_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2.总体要求
近一段时间主要以颁证和监督并举,加大许可证颁发进度,到2008年底形成(发、输、供)电力企业基本持证经营、管理逐步到位的良好局面。从2009年起,许可监管转入以管理为主的新阶段,要不断加强对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和企业准人基本条件的监管,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度。
3.监管对象
当前,许可监督管理对象主要包括必须持证经营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与许可制度执行相关的调度机构,以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单位等。
二、对发电类许可证监督管理重点
1.严格执行发电企业持证经营制度
“新建机组应在启动验收前提出许可申请,未取得许可证原则上不得转入商业运营。总装机6000千瓦(含)以上存量发电企业必须在电监会规定的期限之前向相应监管机构提交许可证申请材料,其中,2.5万千瓦(含)以上的存量发电企业应当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提出许可申请;60。00千瓦(含)至2.5万千瓦的存量发电企业应当在2008年11月底之前提出许可申请;总装机6000千瓦以下存量发电企业原则上应在2008年11月年底之前向监管机构提出许可证申请材料。,具体时限由各派出机构根据辖区内发电企业情况制定0逾期未申办的,监管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2.加强许可证机组变更管理工作
以机组变更工作为突破口,检查持证企业在机组发生变更事项后,是否及时申请并办理了变更手续,尤其要加强新建机组准人许可变更管理;通过现场核查方式开展对许可条件的抽查,重点加强新建机组准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监督检查。
中央发电企业的变更工作由会资质管理中心负责。地方发电企业新建、改建项目容量达到或超过2.5万千瓦时,首台机组投人运营的变更工作,以及变更容量达到或超过2.5万千瓦的取得、转让、退役变更工作,由派出机构受理、初审,报会资质管理中心复核;其它情况由派出机构受理、审查、批准,并将变更情况报会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3.加强许可证备注事项的跟踪监管
对许可证备注所涉及的环保验收、热电(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认定、小火电关停、人员资质等事项,监管机构要实行跟踪管理,对企业未按期达到要求的,要进行相应处罚。
4.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机构
通过积极协调,加强与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的相互配合,以发挥协同管理作用。
5.加强对发电企业许可基本条件的监督管理
对发电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确定的准人条件变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对持证企业财务能力、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发电设施运行能力以及环保状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输电类、供电类许可证监督管理重点
1.加强对新建、改建输供电设施许可条件的监督 。
建立新建、改建输供电设施许可预期报备制度,其中,输电设施许可报备工作由会资质管理中心负责,报备范围为输电类持证企业新建、改建的输电设施’。对于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中央企业系统以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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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合规、抓住重点、总体布局、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办法,进_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2.总体要求
近一段时间主要以颁证和监督并举,加大许可证颁发进度,到2008年底形成(发、输、供)电力企业基本持证经营、管理逐步到位的良好局面。从2009年起,许可监管转入以管理为主的新阶段,要不断加强对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和企业准人基本条件的监管,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度。
3.监管对象
当前,许可监督管理对象主要包括必须持证经营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与许可制度执行相关的调度机构,以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单位等。
二、对发电类许可证监督管理重点
1.严格执行发电企业持证经营制度
“新建机组应在启动验收前提出许可申请,未取得许可证原则上不得转入商业运营。总装机6000千瓦(含)以上存量发电企业必须在电监会规定的期限之前向相应监管机构提交许可证申请材料,其中,2.5万千瓦(含)以上的存量发电企业应当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提出许可申请;60。00千瓦(含)至2.5万千瓦的存量发电企业应当在2008年11月底之前提出许可申请;总装机6000千瓦以下存量发电企业原则上应在2008年11月年底之前向监管机构提出许可证申请材料。,具体时限由各派出机构根据辖区内发电企业情况制定0逾期未申办的,监管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2.加强许可证机组变更管理工作
以机组变更工作为突破口,检查持证企业在机组发生变更事项后,是否及时申请并办理了变更手续,尤其要加强新建机组准人许可变更管理;通过现场核查方式开展对许可条件的抽查,重点加强新建机组准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监督检查。
中央发电企业的变更工作由会资质管理中心负责。地方发电企业新建、改建项目容量达到或超过2.5万千瓦时,首台机组投人运营的变更工作,以及变更容量达到或超过2.5万千瓦的取得、转让、退役变更工作,由派出机构受理、初审,报会资质管理中心复核;其它情况由派出机构受理、审查、批准,并将变更情况报会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3.加强许可证备注事项的跟踪监管
对许可证备注所涉及的环保验收、热电(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认定、小火电关停、人员资质等事项,监管机构要实行跟踪管理,对企业未按期达到要求的,要进行相应处罚。
4.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机构
通过积极协调,加强与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的相互配合,以发挥协同管理作用。
5.加强对发电企业许可基本条件的监督管理
对发电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确定的准人条件变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对持证企业财务能力、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发电设施运行能力以及环保状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输电类、供电类许可证监督管理重点
1.加强对新建、改建输供电设施许可条件的监督 。
建立新建、改建输供电设施许可预期报备制度,其中,输电设施许可报备工作由会资质管理中心负责,报备范围为输电类持证企业新建、改建的输电设施’。对于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中央企业系统以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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