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永久、临时供(用)电工程建设及电力专项设施迁建协调工作的通知》印发
2008-05-13 10:03: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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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2月20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电网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永久、临时供(用)电工程建设及电力专项设施迁建协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纵贯黄、淮、海平原地区,总干渠将多处穿越各种等级的现有输变电线路,需进行电力专项设施迁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新建输变电工程也将多处跨越南水北调工程总干渠。同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涉及永久及临时供(用)电工程的报装等问题。因此,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与有关电力项目的协调,关系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和城乡供电安全。为确保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永久、临时供(用)电工程建设及电力专项设施迁建的协调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通知》指出,要建立协商机制。为保证南水北调工程有关电力项目按照国家批复的建设方案顺利实施,请相关省(市)建立南水北调工程永久、临时供(用)工程和电力专项设施迁建的工作协商机制。由相关省(市)南水北调工程办事机构牵头,相关省(市)电力公司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参加,组建协调工作组,负责协调解决供(用)电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有关问题,明确负责人及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
要加强统一规划。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合同相关省(市)电力公司组织编制供(用)电工程、电力设施迁建规划,落实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开工和投产时间。水库淹没区的电力专项设施迁建工作按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颁布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执行。相关省(市)电力公司应将供(用)电工程和电力设施迁建规划纳入电网规划,并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滚动调整。
要强化设计审查。南水北调工程电力设施迁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与电网规划相衔接,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并会同相关省(市)电力公司组织初审。设计方案应满足现行电网设计和运行标准,概算编制执行现行电力行业标准,力求经济合理。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功能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供(用)电工程项目,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到建设地点所在省(市)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报装,并由其出具供电方案,双方签订协议予以确认。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据此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供(用)电工程初步设计,并会同相关电力公司(供电公司)组织审查。
《通知》指出,要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供(用)电工程和电力设施迁建项目初步设计初审后,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纳入南水北调工程相应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报国家审批。供(用)电工程和电力设施迁建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因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导致电力设施二次迁建等增加的投资,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解决。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报送的高压单电源永久、临时供(用)电报装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相关电力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高压双电源用电报装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报送需审查的设计文件,自受理之日起,相关省(市)电力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正式审查意见。相关省(市)电力公司提出的跨渠电力设施建设报告,自受理之日起,南水北调办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要落实年度建设方案,加快建设进度。每年l 1月份,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次年供(用)电工程二电力设施迁建项目年度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批准概算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进度等,报相关省(市)电力公司。年度建设方案应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需要。相关省(市)电力公司据此分解任务,确保年度建设方案全面完成。电力设施迁建项目,由相关省(市)电力公司(供电公司)组织实施,并根据年度建设方案,结合电网运行方式,做好迁建项目停电计划安排工作。
永久供(用)电工程按批复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实施,投资按批复的概算控制,进度应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需要。永久供(用)电工程由南水北调项目法人委托相关省(市)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建设,双方签订委托协议。
施工临时供(用)电工程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并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相关省(市)电力公司(供电公司)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得指定施工单位。永久供电工程投产后,临时供电工程应同时拆除c
《通知》指出,要做好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相关省(市)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在用电服务上应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工程的需要,具体在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予以明确。南水北调工程用电电价按照国家电力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保证南水<
《通知》指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纵贯黄、淮、海平原地区,总干渠将多处穿越各种等级的现有输变电线路,需进行电力专项设施迁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新建输变电工程也将多处跨越南水北调工程总干渠。同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涉及永久及临时供(用)电工程的报装等问题。因此,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与有关电力项目的协调,关系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和城乡供电安全。为确保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永久、临时供(用)电工程建设及电力专项设施迁建的协调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通知》指出,要建立协商机制。为保证南水北调工程有关电力项目按照国家批复的建设方案顺利实施,请相关省(市)建立南水北调工程永久、临时供(用)工程和电力专项设施迁建的工作协商机制。由相关省(市)南水北调工程办事机构牵头,相关省(市)电力公司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参加,组建协调工作组,负责协调解决供(用)电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有关问题,明确负责人及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
要加强统一规划。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合同相关省(市)电力公司组织编制供(用)电工程、电力设施迁建规划,落实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开工和投产时间。水库淹没区的电力专项设施迁建工作按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颁布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执行。相关省(市)电力公司应将供(用)电工程和电力设施迁建规划纳入电网规划,并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滚动调整。
要强化设计审查。南水北调工程电力设施迁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与电网规划相衔接,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并会同相关省(市)电力公司组织初审。设计方案应满足现行电网设计和运行标准,概算编制执行现行电力行业标准,力求经济合理。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功能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供(用)电工程项目,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到建设地点所在省(市)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报装,并由其出具供电方案,双方签订协议予以确认。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据此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供(用)电工程初步设计,并会同相关电力公司(供电公司)组织审查。
《通知》指出,要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供(用)电工程和电力设施迁建项目初步设计初审后,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纳入南水北调工程相应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报国家审批。供(用)电工程和电力设施迁建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因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导致电力设施二次迁建等增加的投资,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解决。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报送的高压单电源永久、临时供(用)电报装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相关电力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高压双电源用电报装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报送需审查的设计文件,自受理之日起,相关省(市)电力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正式审查意见。相关省(市)电力公司提出的跨渠电力设施建设报告,自受理之日起,南水北调办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要落实年度建设方案,加快建设进度。每年l 1月份,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次年供(用)电工程二电力设施迁建项目年度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批准概算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进度等,报相关省(市)电力公司。年度建设方案应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需要。相关省(市)电力公司据此分解任务,确保年度建设方案全面完成。电力设施迁建项目,由相关省(市)电力公司(供电公司)组织实施,并根据年度建设方案,结合电网运行方式,做好迁建项目停电计划安排工作。
永久供(用)电工程按批复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实施,投资按批复的概算控制,进度应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需要。永久供(用)电工程由南水北调项目法人委托相关省(市)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建设,双方签订委托协议。
施工临时供(用)电工程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并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相关省(市)电力公司(供电公司)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得指定施工单位。永久供电工程投产后,临时供电工程应同时拆除c
《通知》指出,要做好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相关省(市)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在用电服务上应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工程的需要,具体在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予以明确。南水北调工程用电电价按照国家电力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保证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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