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2007-11-23 08:44: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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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了解和掌握中央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我委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与规定,制定了《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格式,填报范围为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2007年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企业,需按照实质控制原则重新界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还应填报《2007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另行下发)。
二、2007年部分中央企业及中央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已率先执行了新准则,为兼顾新旧准则过渡时期执行不同会计核算制度企业的填报需要,本套报表格式兼容了新准则和原有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选择相关科目、口径和内容填列。
三、本套报表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适用于所有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填报。其中:会计主附表是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准则与制度规定制定的统一会计报表格式;财务情况表是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需要对会计主附表的细化与补充;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决算报表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是根据国资委监管工作需要对财务决算报表相关内容的专门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等活动的分析和总结。
四、本套报表为中央企业集团合并报表与子企业分户报表的统一格式,中央企业应按规定报送集团合并报表及所属子企业分户报表数据。企业分户报表的报送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填报;所属上市公司、金融子企业及其他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均应填报本套报表,并上报分户数据。自2007年起,国资委选择部分重点企业以及管理级次较长、主要经营实体在三级以下等企业进行全级次上报试点,纳入试点范围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和单位不分级次均应填报本套报表(名单另行通知)。
五、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4家驻港澳地区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本套报表要求填报2007年度财务决算,并按照境内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六、中央企业所属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金融子企业以及尚未并账的基建项目,应当纳入集团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并依据集团母公司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参照有关转表要求,做好会计报表项目转换工作,以全面、完整反映集团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七、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当按照集团统一的会计期间和母公司会计政策调整编报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纳入集团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境外子企业外币报表应当按现行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报表。
八、各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应当认真总结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经验,结合国资委财务决算批复提出应当关注和整改的问题,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分析、减值准备计提、权益结转等工作,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口径、方法和要求,认真编制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涉及人员、工资、主辅分离、工效挂钩、投资、主业、科技投入等管理指标,财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配合,保证各项指标口径相互衔接,避免因管理口径差异影响决算信息质量。
九、各中央企业应当认真做好所属企业和单位的户数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集团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并按要求明确需报送分户数据的子企业。对于按规定可以不纳入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的企业或单位以及重要资产,应当认真填报《未纳入合并范围子企业(资产)主要指标表》。
各中央企业应当将2007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及其变动情况、填报分户数据企业情况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企业情况,于2007年11月30日之前报国资委备案审核。
十、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清理,并在对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等事项进行充分抵销后,自下而上层层合并,逐级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一)对于母公司尚未执行而所属子公司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集团,可直接进行合并,编制集团合并会计报表。
(二)对于所属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按约定<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了解和掌握中央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我委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与规定,制定了《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格式,填报范围为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2007年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企业,需按照实质控制原则重新界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还应填报《2007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另行下发)。
二、2007年部分中央企业及中央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已率先执行了新准则,为兼顾新旧准则过渡时期执行不同会计核算制度企业的填报需要,本套报表格式兼容了新准则和原有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选择相关科目、口径和内容填列。
三、本套报表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适用于所有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填报。其中:会计主附表是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准则与制度规定制定的统一会计报表格式;财务情况表是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需要对会计主附表的细化与补充;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决算报表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是根据国资委监管工作需要对财务决算报表相关内容的专门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等活动的分析和总结。
四、本套报表为中央企业集团合并报表与子企业分户报表的统一格式,中央企业应按规定报送集团合并报表及所属子企业分户报表数据。企业分户报表的报送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填报;所属上市公司、金融子企业及其他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均应填报本套报表,并上报分户数据。自2007年起,国资委选择部分重点企业以及管理级次较长、主要经营实体在三级以下等企业进行全级次上报试点,纳入试点范围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和单位不分级次均应填报本套报表(名单另行通知)。
五、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4家驻港澳地区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本套报表要求填报2007年度财务决算,并按照境内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六、中央企业所属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金融子企业以及尚未并账的基建项目,应当纳入集团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并依据集团母公司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参照有关转表要求,做好会计报表项目转换工作,以全面、完整反映集团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七、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当按照集团统一的会计期间和母公司会计政策调整编报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纳入集团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境外子企业外币报表应当按现行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报表。
八、各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应当认真总结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经验,结合国资委财务决算批复提出应当关注和整改的问题,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分析、减值准备计提、权益结转等工作,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口径、方法和要求,认真编制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涉及人员、工资、主辅分离、工效挂钩、投资、主业、科技投入等管理指标,财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配合,保证各项指标口径相互衔接,避免因管理口径差异影响决算信息质量。
九、各中央企业应当认真做好所属企业和单位的户数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集团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并按要求明确需报送分户数据的子企业。对于按规定可以不纳入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的企业或单位以及重要资产,应当认真填报《未纳入合并范围子企业(资产)主要指标表》。
各中央企业应当将2007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及其变动情况、填报分户数据企业情况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企业情况,于2007年11月30日之前报国资委备案审核。
十、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清理,并在对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等事项进行充分抵销后,自下而上层层合并,逐级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一)对于母公司尚未执行而所属子公司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集团,可直接进行合并,编制集团合并会计报表。
(二)对于所属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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