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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08-06-19 20:17:21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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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国务院国资委今日发布通知,对《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订的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国务院国资委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见》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

  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二)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

  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三)关于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投资,除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应加强管理,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总金额等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职工持股形式、职工股份转让、入股资金来源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请到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查找,网址:www.sasac.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7月5日前登录网站首页中间“通知公告”栏目,就《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08年7月5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国资委。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职工持股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7月5日前送国务院国资委。

  联系人:张贞民 王丽萍 

  联系电话:63193082 63193200 

  电子邮件:wanglp@sasac.gov.cn

  通迅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

  邮政编码:100053

 

  附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些年来,各地一些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的探索,对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操作不规范,使得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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