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2008-11-05 10:23: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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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来源: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专业通信设施及辅助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举报和制止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二)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督促有关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落实应急救援体系,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村(居委会)、社(社区)开展群众性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及时发现、劝阻并报告辖区内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违规事件;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及时报告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及重大安全隐患。
第七条 市经委、县(市、区)经济局(经济与商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及电力设施周边单位,成立电力设施群众护线组织,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公安部门,制止和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五)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电力设计单位编制辖区内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保护措施;
(二)督促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整治安全隐患;
(三)调查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九条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及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参与电力设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规划和建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辖区内电力设施布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专项规划,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时,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因需要影响到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及时通知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根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专项规划划定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护范围;
(三)参与电力设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用地总体规划;
(二)查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规用地行为。
第十二条 林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的管理,确保树竹不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参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加强对废旧回收站点的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电力设施;
(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机构、人员和责任;
(三)严格执行电力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四)定期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
(五)配合做好电力设施沿线群众的安全教育工作;
(六)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上报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做好电力设施抢险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及时发现和报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
第一条 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专业通信设施及辅助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举报和制止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二)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督促有关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落实应急救援体系,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村(居委会)、社(社区)开展群众性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及时发现、劝阻并报告辖区内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违规事件;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及时报告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及重大安全隐患。
第七条 市经委、县(市、区)经济局(经济与商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及电力设施周边单位,成立电力设施群众护线组织,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公安部门,制止和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五)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电力设计单位编制辖区内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保护措施;
(二)督促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整治安全隐患;
(三)调查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九条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及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参与电力设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规划和建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辖区内电力设施布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专项规划,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时,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因需要影响到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及时通知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根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专项规划划定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护范围;
(三)参与电力设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用地总体规划;
(二)查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规用地行为。
第十二条 林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的管理,确保树竹不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参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加强对废旧回收站点的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电力设施;
(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机构、人员和责任;
(三)严格执行电力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四)定期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
(五)配合做好电力设施沿线群众的安全教育工作;
(六)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上报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做好电力设施抢险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及时发现和报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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