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不良资产管理监督办法》印发
2007-02-06 15:00: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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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强化企业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从源头上治理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电集团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印发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不良资产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企业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国家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且有合法证据表明,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且无法实现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各项财产、债权及其他权利。具体包括:
1.货币资金损失。指企业现金短缺和银行存款损失。
2.债权损失。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坏账而造成的损失。
3.存货损失。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商品生产企业的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的盈亏、毁损、变质等净损失。
4.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包括无法收回的投资收益和无法收回的投资本金。
5.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损失。
(1)由于报废、毁损已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于市价下跌或技术进步发生无形损耗的固定资产;长期闲置实质上没有或不能给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由于企业人为原因不提或少提折旧,致使固定资产补偿资金减少的损失。
(2)在建工程中的不良资产包括报废或毁损的部分工程,报废、毁损的已领用工程物资以及由于工程建设期长、工程成本大于工程市值的在建工程。
(3)无形资产中的不良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发生减值及企业人为不摊销或少摊销而形成的,账面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无形资产。
6.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益损失。待摊费用坏账损失包括坏账而未按期摊销的费用、未按会计准则规定结转成本费用、高留低转费用挂账以及由于国家外汇政策造成的汇兑未处理损失;待处理财产损益不按规定处置的损失。
7.其他。包括担保损失、代管资产损失、租赁资产损失、兼并或改制过程中的资产损失、低价转让资产损失、理财或委托理财的资产损失以及未采取保险、提取准备金等保全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等。
《办法》指出,对不良资产管理监督应遵循实事求是、慎重稳妥,把握政策、区别责任,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堵塞漏洞、完善机制的原则。
1.实事求是、慎重稳妥。要客观地、历史地看待问题,要慎重看待不良资产形成的历史情况、组织结构情况和决策情况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情况o
2.把握政策、区别责任。在对造成不良资产的责任的认定和处理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国家法规和政策的时效性问题,主业对多种经营企业投资与资产交易以及资助的问题,集体决策、决策异议与擅自决定、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的问题,决策层(股东会、董事会)与经营层(企业经营领导班子)、党委会、工会的责任问题,由于信息不准确、判断失误和由于渎职、失职以及腐败行为所造成的责任问题。
3.规范程序、明确要求。要对不良资产的评价、处理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借机扩大、资产再次流失和有关人员的执行职务偏差的行为。规范对责任追究的程序,既要严肃处理,又要讲究策略。
4.堵塞漏洞、完善机制。要建立资产经营的责任、目标和考核、追究机制,建立资产经营的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和保全、追索机制,建立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行为以及规范实物资产、债权资产管理方式。
《办法》包括总则、企业不良资产的定义及内容、不良资产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管理监督组织机构与职责、管理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工作联系制度、责任追究、附则共八章十三条内容。
《办法》指出,企业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国家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且有合法证据表明,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且无法实现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各项财产、债权及其他权利。具体包括:
1.货币资金损失。指企业现金短缺和银行存款损失。
2.债权损失。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坏账而造成的损失。
3.存货损失。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商品生产企业的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的盈亏、毁损、变质等净损失。
4.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包括无法收回的投资收益和无法收回的投资本金。
5.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损失。
(1)由于报废、毁损已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于市价下跌或技术进步发生无形损耗的固定资产;长期闲置实质上没有或不能给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由于企业人为原因不提或少提折旧,致使固定资产补偿资金减少的损失。
(2)在建工程中的不良资产包括报废或毁损的部分工程,报废、毁损的已领用工程物资以及由于工程建设期长、工程成本大于工程市值的在建工程。
(3)无形资产中的不良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发生减值及企业人为不摊销或少摊销而形成的,账面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无形资产。
6.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益损失。待摊费用坏账损失包括坏账而未按期摊销的费用、未按会计准则规定结转成本费用、高留低转费用挂账以及由于国家外汇政策造成的汇兑未处理损失;待处理财产损益不按规定处置的损失。
7.其他。包括担保损失、代管资产损失、租赁资产损失、兼并或改制过程中的资产损失、低价转让资产损失、理财或委托理财的资产损失以及未采取保险、提取准备金等保全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等。
《办法》指出,对不良资产管理监督应遵循实事求是、慎重稳妥,把握政策、区别责任,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堵塞漏洞、完善机制的原则。
1.实事求是、慎重稳妥。要客观地、历史地看待问题,要慎重看待不良资产形成的历史情况、组织结构情况和决策情况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情况o
2.把握政策、区别责任。在对造成不良资产的责任的认定和处理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国家法规和政策的时效性问题,主业对多种经营企业投资与资产交易以及资助的问题,集体决策、决策异议与擅自决定、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的问题,决策层(股东会、董事会)与经营层(企业经营领导班子)、党委会、工会的责任问题,由于信息不准确、判断失误和由于渎职、失职以及腐败行为所造成的责任问题。
3.规范程序、明确要求。要对不良资产的评价、处理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借机扩大、资产再次流失和有关人员的执行职务偏差的行为。规范对责任追究的程序,既要严肃处理,又要讲究策略。
4.堵塞漏洞、完善机制。要建立资产经营的责任、目标和考核、追究机制,建立资产经营的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和保全、追索机制,建立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行为以及规范实物资产、债权资产管理方式。
《办法》包括总则、企业不良资产的定义及内容、不良资产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管理监督组织机构与职责、管理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工作联系制度、责任追究、附则共八章十三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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