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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2007-04-28 10:01:23    来源:国家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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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总结近年来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经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项目核准的有关要求,为实现电网与电源协调发展,确保电厂接入系统工程与电厂同步开展前期工作、同步建成投产,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对《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发展〔2005〕266号)进行了修订,2007年4月4日以国家电网公司[2007]243号文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版)

国家电网公司

二○○七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 2

  第三章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 3

  第四章 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 5

  第五章 附 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促进电网与电厂的协调发展,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满足电厂可靠送出,特对《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发展〔2005〕266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等内容。

  第三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网总体规划,坚持以大电网引导大电源,促进电源优化布局和集约化发展,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四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五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电网公司和各有关发电公司在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中,应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各自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拟接入国家电网的所有电厂。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

  第八条  为引导电源合理布局,确保电厂输电方案符合电网总体规划,在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之前,须对以下大型新建电厂项目开展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

  (一)跨区、跨省送电的新建水电站、火电厂项目;

  (二)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

  (三)规划容量在240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火电厂项目;

  (四)新建核电站项目。

  第九条  大型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由电网公司、发电公司(含授权的筹建机构,下同)协商一致后共同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第十条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评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应及时将组织完成的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报告通过区域电网公司上报公司总部,由公司总部下达评审计划。

  第十一条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具体评审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也可采用电网公司组织、咨询机构参与的工作方式。评审意见由组织评审的电网公司负责印发。

  第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按以下分类情况分别负责管理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评审工作:

  (一)公司总部负责管理跨区送电项目,规划容量在480万千瓦及以上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或火电厂群项目,核电站项目的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评审工作;

  (二)区域电网公司主要负责管理跨省送电项目,规划容量在200万千瓦及以上、480万千瓦以下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规划容量在240万千瓦及以上、48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厂项目的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评审工作;

  (三)省级电力公司负责管理规划容量在200万千瓦以下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的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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