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印发
2007-05-08 11:31: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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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 为及时总结提高和推广应用管理创新成果,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进管理创新,中电联将继续组织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的评审。近日,全国电力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以电管审[2007]1号文,印发了《全国电力行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其内容如下:
<b>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 </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电力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探索企业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与时俱进,实现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并指导做好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审查、鉴定、推荐、推广应用工作,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成果的评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发[1986]59号)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组织、方法和手段等方面进行改进与创新,并经过实践证明,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的管理模式、方法等。
成果评审着重于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经营机制,资本经营、集团经营,战略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以及应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手段进行管理,成效显著,水平较高的成果。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三条、。成果的创造单位,主要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会员单位;各电力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其它电力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等o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四条 成果应具有:
1、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应用国内外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引进国外最新先进管理技术在国内首次应用获得成功。
2、实践性,即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法规,体现国家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并经实践检验,且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3、效益性,即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显著(效益计算参照执行中企联《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电联是成果评审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 中电联成立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成果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秘书处设在中电联会员与企业工作部。
第七条 评委会下设专家组和审定组。专家由电力行业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成果的评审,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审定组由中电联和有关企业的领导组成,根据专家意见,负责成果的终审。
第五章评委条件及其产生程序
第八条 专家组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原则。
3、具有大学以上或同等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4、熟悉企业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5、具有一定的管理理论水平,了解电力行业的基本情况,熟悉电力管理,特别是具备某一专业管理知识。
第九条 评委由各电力行业协会或电力(集团)公司推荐,中电联批准。
第六章 成果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成果由企业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的成果,按推荐报告书规定表式和要求推荐、报送,每项成果材料一式3份,同时报送载有成果内容的光盘(Word97以上版本)一张。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的成果,须经省级电力行业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推荐。推荐单位未能覆盖的电力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评委会自行申报。
第十三条 各电力行业协会、电力(集团)公司应对本系统年度内成果进行严格审查,优中选优,向评委会推荐5项以内成果。
<b>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 </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电力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探索企业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与时俱进,实现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并指导做好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审查、鉴定、推荐、推广应用工作,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成果的评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发[1986]59号)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组织、方法和手段等方面进行改进与创新,并经过实践证明,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的管理模式、方法等。
成果评审着重于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经营机制,资本经营、集团经营,战略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以及应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手段进行管理,成效显著,水平较高的成果。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三条、。成果的创造单位,主要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会员单位;各电力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其它电力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等o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四条 成果应具有:
1、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应用国内外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引进国外最新先进管理技术在国内首次应用获得成功。
2、实践性,即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法规,体现国家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并经实践检验,且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3、效益性,即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显著(效益计算参照执行中企联《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电联是成果评审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 中电联成立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成果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秘书处设在中电联会员与企业工作部。
第七条 评委会下设专家组和审定组。专家由电力行业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成果的评审,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审定组由中电联和有关企业的领导组成,根据专家意见,负责成果的终审。
第五章评委条件及其产生程序
第八条 专家组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原则。
3、具有大学以上或同等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4、熟悉企业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5、具有一定的管理理论水平,了解电力行业的基本情况,熟悉电力管理,特别是具备某一专业管理知识。
第九条 评委由各电力行业协会或电力(集团)公司推荐,中电联批准。
第六章 成果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成果由企业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的成果,按推荐报告书规定表式和要求推荐、报送,每项成果材料一式3份,同时报送载有成果内容的光盘(Word97以上版本)一张。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的成果,须经省级电力行业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推荐。推荐单位未能覆盖的电力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评委会自行申报。
第十三条 各电力行业协会、电力(集团)公司应对本系统年度内成果进行严格审查,优中选优,向评委会推荐5项以内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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