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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

  2007-05-22 10:33: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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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4月1 8日,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基建[2007]303号文,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细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22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设计变吏是指设计单位正式提交施工图成品文件至工程投产后一年期间内,因 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设计文件的改变。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
    第五条  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列入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考核设计质量的范畴;因非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最终出具设计联系单,不列入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考核设计质量的范畴。设计变更单和设计联系单统称为设计变更文件。
    第六条  设计变更采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变更的程度和金额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工程设计方案、规模、标准等原则意见的设计变更,或单项工程增减投资超过50万元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八条  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部”)是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法人单位上报的重大设计变更,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检查监督。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总体负责所辖范围内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负责上报改变了初步设计原则意见的重大设计变更,负责审批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负责具体工程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查、一般设计变更的批准、实施和文件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按单项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的计算过程和说明,及时修改施工图。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参加有关设计变更过程的审查,监督设计变更的实施;及时统计设计变更及其费用,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  施工、加工单位按照设计变更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工作流程包括设计变更的提出、批准、形成变更文件、实施和文件归档。各参建单位可以根据设计问题、材料采购、施工工艺、外部环境变化等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出具相应的沟通联系单;在不同的权限范围内,经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或公司基建部批准,由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后,下发现场执行。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负责制订设计变更在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流转的具体时限并督办。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将本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提交项目法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明确设计变更在设计单位内部的签署权限。
    第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应由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审核,确认设计变更的原因、责任和必要性;因设计原因需变更的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非设计原因需变更的出具设计联系单。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经相关单位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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