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会印发《火力发电机组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本刊讯 4月29日,国家电监会以电监安全[2007]17号文,印发了《火力发电机组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电力系统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其全文如下:
火力发电机组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发电机组运行可靠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300MW、600腑级常规火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可靠性评价。
第三条机组可靠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机组所在单位在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引起重大电网事故的,不参与评价。
第五条机组可靠性评价采用机组可靠性综合评价系统(GRCF)作为评价指标。
第六条机组可靠性综合评价系统是反映机组综合出力能力的指标,其公式为:
GRCF=EAF+BF+BSI
式中:EAF为机组等效可用系统;
BF为机组强迫停运次数影响值:BF=-FOT×CF,式中,FOT为机组强迫停运次数,CF为强迫停运影响系数,取值0.3%;
BSI为厂内输变电设施所引起的机组停运影响值:
BSI=-(SIOT×CF+SIOH/PH×100%),式中,SIOT为厂内输变电设施所引起的机组停运次数,SIOH为厂内输变电设施所引起的机组停运时间,PH为机组的统计期间小时。
第七条 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按照机组可靠性综合评价系数对机组进行排序,初步筛选出各容量级的前20名作为候选机组。
第八条候选机组所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可靠性中心提交机组运行可靠性分析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机组年度可靠性指标情况;
(二)机组年度运行事件情况分析,包括非计划停运、计划检修、降出力等事件的情况分析;
(三)机组低谷消缺事件分析及填报情况;
(四)机组备用期间主要检修工作及其填报情况;
(五)因厂内输电设施所引起的机组停运情况及分析。
第九条 可靠性中心及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候选机组的可靠性数据及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机组所在单位故意漏报、瞒报可靠性数据和信息,或所报送的可靠性数据和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取消其候选机组资格。
第十条 可靠性中心组织成立发电机组可靠性评价专家组,对候选机组进行终审,并确定评价结果。
300MW、600MW级机组分别取前10名为年度可靠性金牌机组。
第十一条机组可靠性评价结果由电监会发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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