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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网项目核准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06-11-15 16:45: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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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5月23日,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建运[2006]369号文,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网项目核准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网项目

    核准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网项目核准的前期工作,加快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网项目核准进程,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细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国家电网公司的整体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跨区电网工程项目指公司总部直接投资的电网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核准前期工作,是指按照核准制的要求,在项目申报核准前需要落实的工作,包括取得政府规划部门对于变电站(换流站)站址、线路路径的同意;完成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并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复;视工程具体情况,完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矿产调查和文物保护调查,取得支持性文件(备案登记表或批文)。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特高压办公室)(以下统称“建设运行部(特高压办)”)是跨区电网项目核准前期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建设运行部(特高压办)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特点和具体工程情况,委托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所在地省(区、市)电力公司或承担可研任务的设计单位(以下统称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完成专题评估工作。
    第六条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负责完成有关报告的编制、报审(评审)、修改、报批,取得相关手续或批复(评审)意见,并报送建设运行部(特高压办)。
    第七条工程选站和工程选线由发展策划部在可研设计工作中一并委托,建设运行部(特高压办)具体负责工程选站选线的组织和初审工作;设计单位承担技术方案的制定、方案比较、报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并取得主要协议等工作;工程所在地的省(区、市)电力公司负责地方关系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环评、水保工作,由建设运行部(特高压办)委托承担可研工作的设计单位,完成报告编制和修改;委托工程所在地省(区、市)电力公司负责省级环保局和水利厅的送审和报批,省(区、市)电力公司将批复意见和报批报告报送建设运行部(特高压办);建设运行部(特高压办)负责国家环保总局和水利部的送审、报批
工作。
    第九条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文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四项专题评估工作,由建设运行部(特高压办)委托工程所在地省(区、市)电力公司承担,各省(区、市)电力公司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严格按照总部的计划要求取得批复。
    第十条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运行部(特高压办)负责完成国土资源部的报批,并委托工程所在地省(区、市)电力公司负责完成省级用地预审工作。

    第三章检查与评审

    第十一条建设运行部(特高压办)按照总部工程建设的总体进度安排,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并予以通报;组织专题评估报告(报批稿)评审。
    第十二条省(区、市)电力公司负责进行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的中间检查,并组织专题评估报告初稿评审。

    第四章组织保障与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建设运行部(特高压办)定期召开前期工作月度例会,了解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所有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可研设计单位和公司总部有关部门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加强前期工作队伍建设。省(区、市)电力公司充分发挥属地优势,根据前期工作需要,专人专责,积累专题评估经验,积极推动批复进程。
    第十五条省(区、市)电力公司与地方政府加强沟通,在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政策的前提下,争取简化专题评估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跨区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国家电网公司可研前期费预算(专题评估费子项),由建设运行部(特高压办)归口管理。建设运行部(特高压办)根据各单位承担工作任务前情况拨付有关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特高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建运技术[2,005]276号《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网工程项目前期专题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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