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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农网线损指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

  2006-11-16 15:41: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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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网线损指标管理,提高县供电企业经济效益,国网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农网线损指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并于8月11日以农管[2006]48号文予以印发,要求系统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农网线损指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网线损指标的管理与考核工作,提高农网线损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及其管理的县供电企业(包括直供直管、股份制和代管)。
    第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归口负责各网省公司农网线损指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四条 网省公司要明确职能部门负责对所管辖县供电企业的农网线损指标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二章 指标管理

    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管理和考核网省公司的农网线损指标包括:全网线损率(综合线损率)、高压线损率(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综合线损率)和低压线损率指标。
    第六条 网省公司确定县供电企业的农网线损考核指标。
    第七条 县供电企业应对农网线损指标实行分级、分压、分线、分台区管理,并按月逐级分解和考核。
    第八条 县供电企业应建立包括线损率指标和线损管理小指标的内部统计和考核制度,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县供电企业应对线损率指标实行双指标(考核指标、激励指标)考核,依据线损理论计算值科学确定线损激励指标。

    第三章 指标制定及统计分析

    第十条 每年初由国家电网公司分解下达各网省公司农网线损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网省公司根据下达的年度线损考核指标计划,分解、制定各基层单位的线损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县供电企业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农网线损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并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农网线损指标实行月度统计分析制度。
    第十四条 网省公司对线损指标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要提供详细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为保证统计分析数据的真实、可靠和及时,县供电企业应在用电营销上逐步实行“抄、管"分离制度,并积极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统计分析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 指标及数据调整

    第十六条 线损指标计划不得随意变动。若当年发生以下影响线损变化的重大因素,需调整线损指标时,要报上级审批。
    
    影响线损变化的重大因素主要包括:(一)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外力破坏等),致使电网结构或电网运行发生重大变化;’(二)供电营业区发生变化;(三)用电负荷与上年度相比变化达30%及以上;(四)当年电网更新改造面达50%及以上;(五)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因素。

    第十七条 因统计口径发生变化需调整统计数据时,应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指标考核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评价办法》,按年度对网省公司农网线损指标管理、统计分析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网省公司和市(地区、自治州)公司、县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农网线损奖惩制度,设立线损管理奖。
    第二十条 各级线损指标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做好本级线损考核奖惩兑现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严禁平均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网省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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