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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华北区域实施细则

  2006-02-10 13:02: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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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北区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覆盖地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华北区域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负责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覆盖地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山东省城市监管办分别负责本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山东省城市监管办(以下统称许可人)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变更营业范围。

第四条 许可人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 6年。



第二章  业务分类及填报材料  



第五条 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业务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新申领许可证业务(以下称新申领),是指申请单位未曾取得许可证或持有许可证已过期,向许可人申请取得许可证。

(二)换发许可证业务(以下简称换证),是指申请单位于2005年3月1日前已持有地方政府电力主管部门 [如各省(区)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向许可人申请换发许可证。

(三)许可证延续业务(以下简称延续),是指申请单位持有许可人颁发的许可证的有效期将届满,向许可人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四)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以下简称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申请单位持有许可人颁发的许可证,向原许可人申请变更许可证类别或者许可证等级。

(五)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业务(以下简称登记事项变更),是指已取得许可人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向原许可人申请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许可人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许可人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第六条 填报材料

(一)办理第一至四类业务的单位适用以下填报材料: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单位提供);

附件三: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任职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四: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五:安全人员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六: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表、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七: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人员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八:预算员、安装工长、质检员、施工合同管理员表、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九: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

附件十:各专业试验室、户内试验大厅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

附件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审核报告;

附件十二:《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申请承装类单位附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收入审核报告;申请承修、承试类单位提供工程合同复印件。

附件十三:主要设备及机具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设备机具资产状况实物核查及资产财务状况报告(附购置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附件十四:合并证明材料;

附件十五: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附件十六:分立证明材料;

附件十七:分立单位的业绩证明材料;

附件十八:分立前单位持有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附件十九:申请换发许可证、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许可证延续业务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正、副本。

(二)办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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