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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2006-04-27 14:22:51    来源: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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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贿赂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它破坏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央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这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电力行业是这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行业,中央确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电力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结合电力行业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批示、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要求,正确把握政策,坚持标本兼治,坚决纠正电力行业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电力行业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促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工业健康有序发展,使电力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指导原则

    电力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一)坚持维护大局。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规范市场秩序,又要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既要惩治商业贿赂,又要维护行业稳定。专项治理工作要有利于电力安全生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有利于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工作重点。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针对当前电力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电力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供电服务等领域和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按照中央规定,既要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一般性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通过自查自纠,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对其中构成违纪违规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商业贿赂案件,按照程序移送纪检、司法机关。

    (四)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管理机制,切实规范电力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供电服务等领域和环节的行为。增强企业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健全反腐倡廉制度。

    三、重点内容和工作范围

    (一)电力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内容包括:

    1、在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设计,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工程项目概算、结算、决算和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施工单位在项目分包、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之间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2、在购买煤、油等原材料和电力设备、物资时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未按招投标程序指定使用关联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产品。

    3、在产权交易及资产重组时与中介机构、重组和交易对象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4、供电企业在用户报装接电受理审批、提供用户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选购,电费抄表和检查用电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按照中央要求,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在全行业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范围是:

    县级及以上电网(供电)经营企业;
    发电企业;
    水电、火电、输变电等施工企业;
    电力、水利电力工程设计单位。

    四、组织企业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一)制定《电力行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从今年4月到年底对电力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二)电力企业要根据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要求及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制定本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自查自纠工作走过场。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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