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为规范公司系统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行业的实际,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反映。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
标法),规范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结合水电行业的实际和《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设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参股、控股和投资的新、改、扩建的水电工程项目的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水电工程前期设计阶段的监理和水库移民的监理招标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或实行地方案和部门保护。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授权工程建设部对水电工程监理招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附有《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指南》,供参照使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必须是本项目的法人(业主)。
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资格,经水电行业部门认定,才能从事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由招标人通过报刊、电视、信息网络等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 由招标人向具有相应资质规定等级的三个以上监理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监理招标项目的范围、内容、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等。
由于水电工程项目工程规模比较大,施工周期长、技术复杂,监理招标项目可配合施工承建合同划分标段和确定分期,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和确定分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四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投标人必须具有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能力,并依法取得水电监理资质主管部门颁发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相应等级资格只能投相应等级工程监理招标,不得越级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中要求的内容,次序编制投标文件,包括监理单位业绩、监理大纲、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简历、监理的取费等。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合法竞争。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二条 实行监理回避制,不得“同体监理”,设计单位一般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质,应符合《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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