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2006-06-08 16:17: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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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p>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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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国家电网公司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总[2004]251号)。该办法执行以来,对加快和规范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促进电网与电源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br>
<br>
为贯彻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适应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力项目核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公司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
<p> <strong>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strong></p>
<p> 第一章 总 则</p>
<p> 第一条
为加强电厂接入系统工作管理,促进电网与电厂的协调发展,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厂的可靠送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4]第19号)和国家对电力项目核准的要求,特对《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总[2004]251号)进行修订。</p>
<p> 第二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两部分内容。对火电项目,还包括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内容。</p>
<p> 第三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坚持以大电网引导大电源,促进电源优化布局和集约化发展,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p>
<p> 第四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p>
<p> 第五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p>
<p>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级电力公司和各有关发电公司在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中,应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p>
<p>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拟接入国家电网的所有电厂。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厂前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br>
<br>
第二章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p>
<p> 第八条
为引导电源合理布局,确保电厂输电方案符合电网总体规划,在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之前,须对以下大型新建电厂项目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 <br>
(一)跨区、跨省送电的新建水电站、火电厂项目;<br>
(二)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br>
(三)规划容量在240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火电厂项目;<br>
(四)新建核电站项目。<br>
<br>
第九条
大型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由电网公司、发电公司(含授权的筹建机构,下同)协商一致后共同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按以下分类情况分别负责管理:</p>
<p>
(一)国家电网公司总部主要负责管理跨区送电项目。从规模上分类,负责规划容量在500万千瓦及以上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或火电厂群项目,负责核电站项目;<br>
(二)区域电网公司主要负责管理跨省送电项目。从规模上分类,负责规划容量在200万千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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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国家电网公司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总[2004]251号)。该办法执行以来,对加快和规范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促进电网与电源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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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适应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力项目核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公司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
<p> <strong>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strong></p>
<p> 第一章 总 则</p>
<p> 第一条
为加强电厂接入系统工作管理,促进电网与电厂的协调发展,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厂的可靠送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4]第19号)和国家对电力项目核准的要求,特对《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总[2004]251号)进行修订。</p>
<p> 第二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两部分内容。对火电项目,还包括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内容。</p>
<p> 第三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坚持以大电网引导大电源,促进电源优化布局和集约化发展,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p>
<p> 第四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p>
<p> 第五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p>
<p>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级电力公司和各有关发电公司在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中,应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p>
<p>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拟接入国家电网的所有电厂。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厂前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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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p>
<p> 第八条
为引导电源合理布局,确保电厂输电方案符合电网总体规划,在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之前,须对以下大型新建电厂项目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 <br>
(一)跨区、跨省送电的新建水电站、火电厂项目;<br>
(二)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br>
(三)规划容量在240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火电厂项目;<br>
(四)新建核电站项目。<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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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大型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由电网公司、发电公司(含授权的筹建机构,下同)协商一致后共同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按以下分类情况分别负责管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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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电网公司总部主要负责管理跨区送电项目。从规模上分类,负责规划容量在500万千瓦及以上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或火电厂群项目,负责核电站项目;<br>
(二)区域电网公司主要负责管理跨省送电项目。从规模上分类,负责规划容量在200万千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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