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
2004-10-27 13:32: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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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制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北电网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所属发供电企业。其它并网发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制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
(一)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实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各公司所属各发供电企业分级管理。
(二)建立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任组长的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华北电网可靠性管理体系,各级可靠性管理网络要明确一名主管生产的领导全面负责可靠性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发供电企业可靠性管理网络上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上报所在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
(三)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职能部门设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生产技术部门为可靠性管理归口部门,应设立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配备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配备性能较高的专用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
第六条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华北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华北电网可靠性管理体系,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华北电网可靠性数据管理
(1)负责华北电网可靠性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保存。
(2)负责审核、监督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确保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3)按规定将华北电网管辖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报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四)组织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华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定期进行华北电网可靠性指标发布。
(五)分析、归纳、反馈华北电网可靠性数据。定期印发华北电网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为参与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企业提供华北电网可靠性信息的咨询和检索服务。
(六)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等文件中提出电力设备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七)组织对电网、电源规划项目,生产技改、重大检修项目,科技进步项目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八)定期对电网发供电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可靠性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九)组织开展华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负责对华北电网可靠性指标和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七条 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负责本省(市、自治区)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等,制定本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可靠性管理体系,负责本省(市、自治区)电网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采集本省(市、自治区)电网内发供电企业可靠性数据,汇总审核后将公司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报送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并对报送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三)定期开展本省(市、自治区)电网电力可靠性指标分析,组织召开可靠性专业会议及管理工作会议。
(四)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等文件中提出电力设备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五)测算、确定、分解可靠性目标值,实行可靠性目标管理。
(六)制订本省(市、自治区)电网可靠性管理考核办法。
(七)组织可靠性专业人员的可靠性业务培训,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八)指导、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发供电企业建立可靠性管理网络和开展可靠性工作情况。
(九)组织对电网、电源规划项目,生产技改、重大检修项目,科技进步项目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第八条 发供电企业负责本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根据本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制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北电网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所属发供电企业。其它并网发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制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
(一)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实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各公司所属各发供电企业分级管理。
(二)建立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任组长的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华北电网可靠性管理体系,各级可靠性管理网络要明确一名主管生产的领导全面负责可靠性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发供电企业可靠性管理网络上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上报所在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
(三)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职能部门设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生产技术部门为可靠性管理归口部门,应设立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配备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配备性能较高的专用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
第六条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华北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华北电网可靠性管理体系,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华北电网可靠性数据管理
(1)负责华北电网可靠性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保存。
(2)负责审核、监督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确保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3)按规定将华北电网管辖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报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四)组织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华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定期进行华北电网可靠性指标发布。
(五)分析、归纳、反馈华北电网可靠性数据。定期印发华北电网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为参与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企业提供华北电网可靠性信息的咨询和检索服务。
(六)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等文件中提出电力设备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七)组织对电网、电源规划项目,生产技改、重大检修项目,科技进步项目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八)定期对电网发供电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可靠性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九)组织开展华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负责对华北电网可靠性指标和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七条 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负责本省(市、自治区)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等,制定本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可靠性管理体系,负责本省(市、自治区)电网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采集本省(市、自治区)电网内发供电企业可靠性数据,汇总审核后将公司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报送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并对报送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三)定期开展本省(市、自治区)电网电力可靠性指标分析,组织召开可靠性专业会议及管理工作会议。
(四)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等文件中提出电力设备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五)测算、确定、分解可靠性目标值,实行可靠性目标管理。
(六)制订本省(市、自治区)电网可靠性管理考核办法。
(七)组织可靠性专业人员的可靠性业务培训,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八)指导、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发供电企业建立可靠性管理网络和开展可靠性工作情况。
(九)组织对电网、电源规划项目,生产技改、重大检修项目,科技进步项目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第八条 发供电企业负责本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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