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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05-04-08 14:43:52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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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相关连接:国家电监会关于征求对《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服务监管,规范供电服务行为,提高供电服务质量,维护电力使用者(以下简称用户)、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电服务是指供电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其他规章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在电力供应活动中向社会、用户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供电企业的供电服务实施监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

    第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用户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

    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00%,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0.00%。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改善供电可靠性。

    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80%,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5.00%。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电价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性。

    第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技术上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促进全社会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应当参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服务方式,方便用户办理各项用电业务。

    供电企业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时限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期限,低压供电用户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在受电装置验收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10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应于7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低压用户应于5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零散居民用户应于3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的建设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服务,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户的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电设施因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和恢复供电的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二)供电设施因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用户欠费和其他违约用电需要停电的,在送达停电通知书后,方可实施停电;对重要用户,应当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次通知用户,方可按原定的时间实施停电;

    (四)因电网发生故障或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时,应当按照批准的限电序位表和错峰、避峰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十六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重大政治活动需要紧急供电时,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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