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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印发《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

  2003-11-19 20:50:2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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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适应电力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跨区跨省电能交易,优化资源配置,保证电力安全、稳定和充足的供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并于7月11日以电监输电[2003]20号文印发。其全文如下: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跨区跨省电能交易,优化资源配置,保证电力安全、稳定和充足的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以下简称优化调度)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网公平开放为基础,充分利用跨区跨省输电线和现有发电资源,实现电网间余缺调剂和水火互补,发挥错峰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第三条  优化调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打破市场壁垒,充分发挥市场调度作用,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二)公平开放电网,在电网输电能力、运行方式和安全约束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对通过跨区跨省输电线进行的电能交易提供输电服务;
    (三)规范跨区跨省电能交易调度行为,及时披露优化调度信息,切实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五)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证调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关各方要服从电力统一调度,共同保障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的电力生产和电网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优化调度工作。
          第二章  优化调度的主体及内容
    第六条  电网经营企业及所属调度机构根据本规则开展优化调度工作。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能交易和调度。国家调度机构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优化调度的具体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负责本区域内跨省电能交易和调度。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区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区域调度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跨省优化调度的具体实施,并参与区域间的电能交易。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负责所辖各省电网之间电能交易和调度。南方电网区域调度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跨省优化调度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作为交易方,直接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
    第九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发电企业,可由电网经营企业组织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或作为交易方直接参与跨区跨省电台色交易。
    第十条  南方电网和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区域电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系统备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及所属调度机构应当加强负荷预测,做好长期、中期、短期和超短期负荷预测工作,提高负荷预测准确率。
    第十二条  调度机构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根据并网调度协议及有关合同,商有关电力企业后,统筹安排并网运行的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稳定控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输电线路稳定限额,最大限度地发挥输电线路的输电能力。
    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备检修应配合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安排,原则上不得影响发输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并网调度协议,落实有关技术要求和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计划,加强设备运行维护,降低非计划停运率和事故率。
    第十四条  优化调度包括年度交易的优化调度和短期交易的优化调度。
    本规则所称“年度交易”是指纳入年度跨区跨省输电计划管理的交易;“短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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