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18
  • 网站首页
  • 最新
  • 新闻 要闻 国内 电企 国外 电网 发电 深度 财经 评论
  • 管理 安全生产 经营管理 党建政工 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企业风采 管理创新 实践案例
  • 政策 公告通知 政策监管 电力法规 资料报告 访谈观点
  • 商务 商务 招标采购 项目 产品 企业 会展
  • 行业 电网 发电 可再生能源 风电 光伏 光热 氢能 储能 售电 核电 农电 规划设计建设 综合能源服务
  • 频道 能源互联网 电力科技 电动汽车 数字电网 全球能源互联网 增量配电 电力市场 特高压 电力数字化 电力自动化 电力通信 泛在电力物联网 节能环保 电力教育培训 电力技术论文 电力人物 电力文苑
  • 招聘
  • 热点 2020电企年中工作会 2020电力安全生产月 “十四五”电力规划 2020两会说电力 电力新基建 电企2020年工作会议 2019中央巡视电企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国务院要求降电价 电力央企审计整改
  • 热词
  • Tags
首页 > 资讯 > 电力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SL30-2003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

  2003-12-03 10:26:18    来源: 
A- A+
电力18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于2003年7月8日发布《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该标准作为水利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SL30-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解释单位为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主编单位为四川省地方电力局。应广大读者要求,本报摘要刊登。
  ――编者


1  总则


  1.0.1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按照新时期国家对发展农村水电、建设水电农村电气化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县(市、区、旗,下同)及市(地、州、盟,下同)水电农村电气化的规划、实施及验收。


  1.0.3  水电农村电气化的规划、实施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条件


  2.0.1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应符合水资源水量、水能、水质、水域统一管理与河流综合开发治理的要求,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与经济建设、江河治理、扶贫开发、生态建设相结合,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应编制完成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并纳入水利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0.3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应坚持分散开发、就地成网、就近供电、自发自供、联网运行的原则。


  2.0.4  水电农村电气化电网建设应坚持独立配电公司方向,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5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组织机构。


  2.0.6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水电有效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2.0.7  经政府授权,确立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水利水电资产出资人职责。


  2.0.8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应编制完成农村水电现代化实施方案并取得成效。


  2.0.9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应积极参与省内农村水电资产的战略性重组,逐步实现规模经济集约化经营。


3  电源和电网建设


  3.0.1  电源、电网应同步规划,协调发展。


  3.0.2  电源建设应以开发农村水电资源为主,优先开发调节性能好的水电站。因地制宜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发电。


  3.0.3  电网建设应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对用电的需求,提倡跨县联网和跨区域联网,调剂余缺,保证安全、可靠、经济供电。


  3.0.4  电源、电网工程建设必须注意符合环保要求,美化环境。


  3.0.5  电源、电网建设必须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建水电站和变电站应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对现有设备应加快技术改造,提高现代化水平。


  3.0.6  电网应建立调度综合自动化系统。


4  用电水平


  4.0.1  全县乡、村通电率应达到l00%,户通电率应达到98%以上,牧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偏远山区县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95%。


  4.0.2  全县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5%以上,晚高峰时段农村用电保证率应达到90%以上。


  4.0.3  丰水期全县实行小水电代燃料的户应达到20%以上。


  4.0.4全县人均年用电量应达到500kW・h以上,牧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偏远山区县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400kW・h。


  4.0.5  全县户均年生活用电量应达到500kW・h以上,牧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偏远山区县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350kW・h。


  4.0.6  由农村水电提供的电量应占全县乡镇及以下农村用电量的50%以上。县内资源不足,宜提倡通过异地开发水电或与其他农村水电供电区联网,调剂解决。


5  管理


  5.0.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水电管理机构应健全、职责明确、工作到位。


  5.0.2  应完成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建立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制度。


  5.0.3  农村水电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应规范、透明、公开,监督管理有力。


  5.0.4  农村水电企业职工须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5.0.5  农村水电企业应加强科学管理,电站应开展以“两票三制”(操作票、工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


在线投稿   投稿信箱:e@ep18.cn 请赐稿件
评论
用户名:匿名发表  
密码:  
验证码:
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热点排行
  • ·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
  • · 关于贯彻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
  • · 核电再迎利好 “中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 重磅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 三峡电力系统调度范围划分原则
  • · 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联合关于印发《“十三五”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
  • · 一分钟带你了解我国首部《核安全法》
  • · 水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1年版)
推荐阅读

手机版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2018 电力18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53787号-1    北京网维八方旗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