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生产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02-09-03 16:56: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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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全国联网工程和三峡输变电工程(以下简称跨区电网)的生产管理,保证跨区电网的安全、经济、优质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跨区电网生产管理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省(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级电力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所属运行维护单位和国家电力公司直属的超高压管理处(以下简称运行维护单位)的生产管理及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就跨区电网的组织管理体系、管理职责、规程、制度和报表,以及考核与奖励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各项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按原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各级电力公司和运行维护单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对跨区电网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经营管理跨区电网,根据电网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签定运行管理委托协议的方式委托输变电设备所在地的各级电力公司负责跨区电网交、直流线路和变电站的生产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跨区电网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的生产管理工作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负责,并由直属的超高压管理处运行维护。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由发输电运营部负责跨区电网生产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级电力公司按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全面履行所委托线路和变电站的生产管理工作,运行维护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具体负责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运行和检修工作。
第七条 各级电力公司和直属的超高压管理处应对委托管理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运行维护单位实行统一的生产管理,并负责汇总各类计划、报告、报表等上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跨区电网的生产运营工作。
二、负责与各受委托的各级电力公司签订生产准备工作委托协议和运行管理工作委托协议。
三、负责组织并协调各级电力公司完成新建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和投运后的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测算、审查并会同公司有关部门核定跨区电网线路、变电站(换流站)运行维护费用。
五、负责编制、审批和下达跨区电网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年度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并根据设备运行情况提出年度大修和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六、负责组织跨区电网重大大修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和设备招标工作。
七、负责组织召开跨区电网生产运行工作会议、有关专业会议和重大事故分析会。
八、负责涉及跨区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负责组织跨区电网大修、技改项目所需重大输变电设备(含备品备件)的进口谈判、合同签订工作。
十、负责跨区电网重大输变电设备的事故备品备件的配备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批复事故抢修方案,协调事故备品备件的调用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有关各级电力公司和直属的超高压管理处完成跨区电网运行设备的国内试制和试运行工作。
十二、负责编制跨区电网采用新设备、新技术输变电工程的培训计划,组织跨区电网线路、变电站(换流站)之间的劳动竞赛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各级电力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运行维护单位制订受托管理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和现场运行、检修规程。
二、按国电总[2001]613号文《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建设输变电工程生产准备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组织运行维护单位做好受托管理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三、按国电总[2001]739号文《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运行维护费用测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审查运行维护单位测算的受托管理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年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全国联网工程和三峡输变电工程(以下简称跨区电网)的生产管理,保证跨区电网的安全、经济、优质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跨区电网生产管理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省(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级电力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所属运行维护单位和国家电力公司直属的超高压管理处(以下简称运行维护单位)的生产管理及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就跨区电网的组织管理体系、管理职责、规程、制度和报表,以及考核与奖励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各项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按原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各级电力公司和运行维护单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对跨区电网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经营管理跨区电网,根据电网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签定运行管理委托协议的方式委托输变电设备所在地的各级电力公司负责跨区电网交、直流线路和变电站的生产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跨区电网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的生产管理工作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负责,并由直属的超高压管理处运行维护。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由发输电运营部负责跨区电网生产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级电力公司按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全面履行所委托线路和变电站的生产管理工作,运行维护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具体负责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运行和检修工作。
第七条 各级电力公司和直属的超高压管理处应对委托管理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运行维护单位实行统一的生产管理,并负责汇总各类计划、报告、报表等上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跨区电网的生产运营工作。
二、负责与各受委托的各级电力公司签订生产准备工作委托协议和运行管理工作委托协议。
三、负责组织并协调各级电力公司完成新建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和投运后的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测算、审查并会同公司有关部门核定跨区电网线路、变电站(换流站)运行维护费用。
五、负责编制、审批和下达跨区电网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年度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并根据设备运行情况提出年度大修和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六、负责组织跨区电网重大大修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和设备招标工作。
七、负责组织召开跨区电网生产运行工作会议、有关专业会议和重大事故分析会。
八、负责涉及跨区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负责组织跨区电网大修、技改项目所需重大输变电设备(含备品备件)的进口谈判、合同签订工作。
十、负责跨区电网重大输变电设备的事故备品备件的配备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批复事故抢修方案,协调事故备品备件的调用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有关各级电力公司和直属的超高压管理处完成跨区电网运行设备的国内试制和试运行工作。
十二、负责编制跨区电网采用新设备、新技术输变电工程的培训计划,组织跨区电网线路、变电站(换流站)之间的劳动竞赛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各级电力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运行维护单位制订受托管理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和现场运行、检修规程。
二、按国电总[2001]613号文《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建设输变电工程生产准备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组织运行维护单位做好受托管理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三、按国电总[2001]739号文《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运行维护费用测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审查运行维护单位测算的受托管理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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