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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0号)

  2002-12-13 09:44: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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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是指运用招标投标方式为重大国家技术创新项目选择、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围绕国民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产业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和装备研制项目选项范围内确定招标项目。

  第六条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工作应当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投标人数有限,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国家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八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经贸委出具的《招标委托书》,在《中国招标》周刊、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主要实施目标;
  (三)对拟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四)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六)投标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从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为4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应载明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参照《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进行审查,招标文件经国家经贸委审定后发出。对专业性强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所应具备的技术条件、资格和业绩;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五)国家经贸委对项目实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
  (六)中标方对项目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七)项目进度、时间要求;
  (八)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招标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投标者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第二阶段招标按本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与招标机构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标底。

  第十三条 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决定撤销招标委托,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说明;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导致招标终止的,招标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并向社会公开说明。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业绩;
  (三)良好的资信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鼓励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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