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输变电工程投资管理办法》印发
2003-06-30 23:22: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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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进一步加强三峡输变电工程投资管理工作,在总结三峡输变电工程投资管理和建设经验以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5月23日以国三峡委发办字[2003]14号文发出通知,印发修订后的《三峡输变电工程投资管理办法》,要求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其全文如下:
三峡输变电工程投资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峡输变电工程投资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建立投资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输变电工程静态投资指以1993年5月价格水平为基础,2002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关于对三峡输变电工程及二次系统调整方案的批复”(国三峡委发办字[2002])13号)调整审定的工程投资。工程动态投资是对应静态投资并考虑建设期物价、汇率等变动发生的价差及筹资成本的工程投资。
第三条 三峡输变电工程投资管理采取“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办法。对工程投资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应贯穿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工程建设实施以及监督、评价的全过程。
第四条 三峡输变电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分别按1993年5月价格水平和现价水平编制投资概算。前者作为三峡输变电单项工程静态投资总量控制的依据,后者作为该单项工程建设动态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五条 三峡输变电工程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执行公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程序。
(二)正确处理好国家、地方、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应切实落实“资本金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优化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管理、强化监督。
(四)遵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不断探索;体现管理科学化、操作规范化。
第六条根据职能,对三峡输变电工程企资管理实行政企分开、分层负责,做到职责分明。
(一)三峡建委对投资控制实行全过程监管,负责制定三峡输变电工程投资控制和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审批三峡输变电系统设计、建设总规模、总概算;审批各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工程实施中单项工程项目与其他项目的更换,或增加三峡输变电单项工程,审批三峡输变电工程总预备费的使用。协调输变电工程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安排,以确保输变电工程与枢纽工程、水库移民建设进度的相互衔接。
(二)国家电网公司作为三峡输变电工程的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系统设计和总概算,全面负责三峡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经营,承担控制系统概算总投资的责任。负责制定三峡输变电工程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编报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并以三峡建委批准的单项工程投资额作为单项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的依据,组织实施,并承担单项工程投资控制的相应责任。
二、静态控制
第七条 根据三峡建委“关于对三峡输变电工程及二次系统调整方案的批复”(国三峡委发办字[2002]13号)的静态投资控制目标,国家电网公司负责三峡输变电静态投资总量控制,合理调整。
(一)总量控制的目标:
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规模为:500千伏交流线路6519公里;交流变电容量2275万千伏安;直流输电线路2965公里(含三广直流线路975公里);直流换流容量1800万千瓦(含三广直流换流站600万千瓦)。
工程静态总投资为3227446亿元(其中二次系统静态投资为111322亿元,对应的动态投资为140612亿元)。
(二)合理调整的原则
1.在总量控制目标范围内,根据三峡电站受电区域电源布局、负荷及电力系统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和三峡电能外送方案变化,经三峡建委同意后,可以对批准的系统设计安排的单项工程在开工时间、规模和投资等方面进行合理调整。
2.国家电网公司对单项工程的工程投资在不突破工程投资总量的前提下可进行合理调剂。
合理调剂的原则:工程投资与费用之间不能调整,专项费用与专项费用之间原则上不能相互调整,确需调剂的,报三峡建委批准。生产性费用不能调剂为非生产性费用,其他费用不能调剂到公司费用。
3.对公司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要加强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突破投资概算。
4.总预备费的使用要严格控制,确需动用时,报三峡建委批准。
5.单项工程投资节余经三峡建委批准可调剂用于其他项目。单项工程投资超支时,首先动用以前其他项目投资节余,其次,经三峡建委批准可动用总预备费。
第八条 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现价)是编制计划、列报投资、考核投资控
三峡输变电工程投资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峡输变电工程投资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建立投资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输变电工程静态投资指以1993年5月价格水平为基础,2002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关于对三峡输变电工程及二次系统调整方案的批复”(国三峡委发办字[2002])13号)调整审定的工程投资。工程动态投资是对应静态投资并考虑建设期物价、汇率等变动发生的价差及筹资成本的工程投资。
第三条 三峡输变电工程投资管理采取“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办法。对工程投资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应贯穿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工程建设实施以及监督、评价的全过程。
第四条 三峡输变电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分别按1993年5月价格水平和现价水平编制投资概算。前者作为三峡输变电单项工程静态投资总量控制的依据,后者作为该单项工程建设动态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五条 三峡输变电工程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执行公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程序。
(二)正确处理好国家、地方、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应切实落实“资本金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优化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管理、强化监督。
(四)遵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不断探索;体现管理科学化、操作规范化。
第六条根据职能,对三峡输变电工程企资管理实行政企分开、分层负责,做到职责分明。
(一)三峡建委对投资控制实行全过程监管,负责制定三峡输变电工程投资控制和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审批三峡输变电系统设计、建设总规模、总概算;审批各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工程实施中单项工程项目与其他项目的更换,或增加三峡输变电单项工程,审批三峡输变电工程总预备费的使用。协调输变电工程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安排,以确保输变电工程与枢纽工程、水库移民建设进度的相互衔接。
(二)国家电网公司作为三峡输变电工程的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系统设计和总概算,全面负责三峡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经营,承担控制系统概算总投资的责任。负责制定三峡输变电工程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编报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并以三峡建委批准的单项工程投资额作为单项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的依据,组织实施,并承担单项工程投资控制的相应责任。
二、静态控制
第七条 根据三峡建委“关于对三峡输变电工程及二次系统调整方案的批复”(国三峡委发办字[2002]13号)的静态投资控制目标,国家电网公司负责三峡输变电静态投资总量控制,合理调整。
(一)总量控制的目标:
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规模为:500千伏交流线路6519公里;交流变电容量2275万千伏安;直流输电线路2965公里(含三广直流线路975公里);直流换流容量1800万千瓦(含三广直流换流站600万千瓦)。
工程静态总投资为3227446亿元(其中二次系统静态投资为111322亿元,对应的动态投资为140612亿元)。
(二)合理调整的原则
1.在总量控制目标范围内,根据三峡电站受电区域电源布局、负荷及电力系统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和三峡电能外送方案变化,经三峡建委同意后,可以对批准的系统设计安排的单项工程在开工时间、规模和投资等方面进行合理调整。
2.国家电网公司对单项工程的工程投资在不突破工程投资总量的前提下可进行合理调剂。
合理调剂的原则:工程投资与费用之间不能调整,专项费用与专项费用之间原则上不能相互调整,确需调剂的,报三峡建委批准。生产性费用不能调剂为非生产性费用,其他费用不能调剂到公司费用。
3.对公司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要加强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突破投资概算。
4.总预备费的使用要严格控制,确需动用时,报三峡建委批准。
5.单项工程投资节余经三峡建委批准可调剂用于其他项目。单项工程投资超支时,首先动用以前其他项目投资节余,其次,经三峡建委批准可动用总预备费。
第八条 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现价)是编制计划、列报投资、考核投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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