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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发布

  2003-06-30 23:23: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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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2003年2月1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国标委计划[2003]10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
  第五条 组建技术委员会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原则上要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其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对应。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的初步方案等。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也可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有关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国内外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等。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做出是否采纳建议的决定。对被采纳的建议,由国家标准委给予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回复,并委托有关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提出筹建新的技术委员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的初步方案等。
  国家标准委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国家标准委接到组建技术委员会申请后,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对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决定是否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并回复书面批复。
  第八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为:征集委员、确定秘书处和秘书处挂靠单位、起草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文件。
  筹建工作完成后,正式向国家标准委行文申请成立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 国家标准委接到申请成立技术委员会的正式文件后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十条 申请部门接到国家标准委同意成立技术委员会的文件后,应在60天内正式成立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由国家标准委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委对新成立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www.sac.gov.cn)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年审制度。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每4~6年换届一次,每个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召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工作会议,听取技术委员会工作汇报。
  第十五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对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有1人参加国家标准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中,秘书长在每2年内应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委员实行注册管理,每2年注册一次。逾期六个月仍没有注册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和个人。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委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任务以及国家标淮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的技术委员会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直至更换秘书处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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