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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

  2018-04-24 00:00:00    来源:集团公司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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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这次宪法修正案,使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实现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必将有力推动和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坚持全面准确,学懂原文、悟透原理;同时,在遵循系统性、连贯性基础上,注重深刻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  

  第一,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已被实践所充分证明,在全党全国人民中已经形成高度共识。在宪法中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写在一起,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宪法修正案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奋斗目标。作出这些修改,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第三,宪法修正案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一字千金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同时,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对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宪法修正案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在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勢,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第五,宪法修正案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将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这是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在此之前,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党内外普遍认为,宪法对国家主席的相关规定也采取上述做法,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
制。

  第六,宪法修正案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在宪法第三章第六节后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与此相适应,对宪法有关条款内容作出相应修改。这些修改内容,贯彻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草的精神,体现了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为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宪法依据,也反映了监察委员会设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职权的新变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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