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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保护条例(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2009-09-23 12:19:25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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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华龙网讯 突然停电,供电部门在接到报修后,必须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抢修。昨日,《重庆市电力保护条例(草案)》再次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在一审的基础上,修改稿增设了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时限的条款。条款同时规定,如果是在农村地区,赶到现场抢修的时间应在2个小时之内。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在小区内建变电站等电力设施,遭遇不少市民抵制。对此,该《条例》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以满足公众对电力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的知情权。

  同时,针对用户需要自建供电设施的情况,条例规定,供电部门不得再采用霸王条款,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否则用户可随时拨打工商举报电话12315,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一旦这种“三指定”行为构成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的,由工商部门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进行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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