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8种窃电行为将被重罚
2010-09-26 16:29:53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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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提交今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进行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和个人有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等 8 种窃电行为,将被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毁损、改装用电计量装置的,可能会被处 1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共6章 54条,对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电能保护是草案规定的重点内容。
日常生活中,很多“电耗子”都用修改电表的方式窃电。对此,草案规定,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应当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如果用户违反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将被限期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被处 1万元以下罚款。
在电能保护方面,草案对8 种窃电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同时,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其他采用隐蔽、秘密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也在草案规定的处罚范围内。
如果有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停止侵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共6章 54条,对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电能保护是草案规定的重点内容。
日常生活中,很多“电耗子”都用修改电表的方式窃电。对此,草案规定,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应当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如果用户违反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将被限期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被处 1万元以下罚款。
在电能保护方面,草案对8 种窃电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同时,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其他采用隐蔽、秘密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也在草案规定的处罚范围内。
如果有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停止侵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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