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反窃电案件历时8年终定案
2010-11-08 15:20: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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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一起自2003年就开始审理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历时8年,近日终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定供电企业胜诉的裁决中落下帷幕。这个因窃电引发的案件以其历时久、标底小、规格高而引起广泛关注。
查窃电却被告上法庭
2003年3月26日,重庆市电力公司城区供电局计量员工按计划对重庆万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公司)高压专用配电房机械式电表进行轮换,当万国公司值班电工打开配电房房门时,供电员工却发现高压计量柜柜门铅封已被破坏,换上新电子式电表,开启计量屏上的巡视照明开关,电表无显示不计量。供电员工在随后的线路清理中确认回路接线已改变后,立即通知用电检查班、反窃电工作队和重庆渝中区公安刑警支队前往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确认该公司存在窃电行为。随后,供电局向万国公司发放了用电检查通知单,并依据《电力法》对万国公司作出了补交电费84510.13元、违约使用电费84510.13元的处理。
同年4月23日,万国公司向城区供电局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169020.26元,但拒不承认窃电事实,5月16日,该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重庆公司、城区供电局一并告上了法庭。
历经多次审理终胜诉
2003年6月11日、7月10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同年8月20日,经审理,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万国公司要求返还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请求的判决。
因不服一审判决,同年8月22日,万国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法院认为:因当事人对万国公司窃电行为予以确认,而万国公司对为何在自行保管的高压计量柜内发生窃电现象没有作出合理的免责解释,故裁决驳回万国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万国公司不服一审、二审判决,要求再审。2004年11月3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经审理,法院认定城区供电局对万国公司的处理行为合法,判决驳回万国公司的请求。
波澜再起 最高院一锤定音
2008年,这起打了近5年,供用电双方经过三次法庭“论剑”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再起波澜。10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书送达城区供电局。判决书裁明:城区供电局主张万国公司窃电事实缺位,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明万国公司窃电事实的证据链条,判决重庆公司、城区供电局分别返还万国公司补收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
2008年11月17日,城区供电局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0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供用电双方展开了法庭博弈。供电企业代理人据理陈述,赢得了庭审的主动。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裁明:重庆公司、城区供电局、万国公司三方一致确认:2003年3月26日城区供电局员工发现万国公司专用配电房电表无显示、不计量,按照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存在窃电行为,万国公司负有全部责任,万国公司按照城区供电局送达的用电检查通知单接受处理。
至此,这一万国公司是否构成窃电的案件,经过漫长诉讼终于结案。
案件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定案意义重大
城区供电局在查实万国公司存在窃电行为后,坚决要求其补交电费和违约金的行为,维护了《电力法》的尊严。如果对该公司的窃电行为视若无睹或放任自流,那就是对法律的亵渎。
电能一次性消费的特性导致了窃电行为的隐蔽性和瞬间性,也给供电企业反窃电带来很大困难。城区供电局在这起案件中的“软肋”即是计量人员发现柜门铅封开启后现场无法及时取证。为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该局在上级单位的支持和指导下,专门成立应诉工作组,聘请法律专家剖析案件,积极组织人员分析案情,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针对此案技术性强、作案手段专业的特点,城区供电局积极配合法庭,主动向法庭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窃电行为动漫演示、VCD光盘,做好现场调查和勘验,询问案件当事人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从2003年到2010年,此案的诉讼历程可谓一波三折,一路艰辛。2008年以来,城区供电局坚持申诉,锲而不舍,在上级单位的指导配合下,终使案件审理于山穷水尽处又见柳岸花明。
目前,法院对窃电的司法认定仍是以盗窃罪论处,这里存在一个“悖论”,即盗窃罪是一种结果型论罪,也就是说盗窃赃物的多少是定罪的尺度,然而电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产供销同时完成的商品,在处罚上往往因赃物隐蔽而定罪过轻或不能定罪,这样,窃电者就有可能钻空子。因此,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胜诉,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查窃电却被告上法庭
2003年3月26日,重庆市电力公司城区供电局计量员工按计划对重庆万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公司)高压专用配电房机械式电表进行轮换,当万国公司值班电工打开配电房房门时,供电员工却发现高压计量柜柜门铅封已被破坏,换上新电子式电表,开启计量屏上的巡视照明开关,电表无显示不计量。供电员工在随后的线路清理中确认回路接线已改变后,立即通知用电检查班、反窃电工作队和重庆渝中区公安刑警支队前往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确认该公司存在窃电行为。随后,供电局向万国公司发放了用电检查通知单,并依据《电力法》对万国公司作出了补交电费84510.13元、违约使用电费84510.13元的处理。
同年4月23日,万国公司向城区供电局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169020.26元,但拒不承认窃电事实,5月16日,该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重庆公司、城区供电局一并告上了法庭。
历经多次审理终胜诉
2003年6月11日、7月10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同年8月20日,经审理,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万国公司要求返还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请求的判决。
因不服一审判决,同年8月22日,万国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法院认为:因当事人对万国公司窃电行为予以确认,而万国公司对为何在自行保管的高压计量柜内发生窃电现象没有作出合理的免责解释,故裁决驳回万国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万国公司不服一审、二审判决,要求再审。2004年11月3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经审理,法院认定城区供电局对万国公司的处理行为合法,判决驳回万国公司的请求。
波澜再起 最高院一锤定音
2008年,这起打了近5年,供用电双方经过三次法庭“论剑”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再起波澜。10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书送达城区供电局。判决书裁明:城区供电局主张万国公司窃电事实缺位,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明万国公司窃电事实的证据链条,判决重庆公司、城区供电局分别返还万国公司补收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
2008年11月17日,城区供电局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0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供用电双方展开了法庭博弈。供电企业代理人据理陈述,赢得了庭审的主动。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裁明:重庆公司、城区供电局、万国公司三方一致确认:2003年3月26日城区供电局员工发现万国公司专用配电房电表无显示、不计量,按照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存在窃电行为,万国公司负有全部责任,万国公司按照城区供电局送达的用电检查通知单接受处理。
至此,这一万国公司是否构成窃电的案件,经过漫长诉讼终于结案。
案件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定案意义重大
城区供电局在查实万国公司存在窃电行为后,坚决要求其补交电费和违约金的行为,维护了《电力法》的尊严。如果对该公司的窃电行为视若无睹或放任自流,那就是对法律的亵渎。
电能一次性消费的特性导致了窃电行为的隐蔽性和瞬间性,也给供电企业反窃电带来很大困难。城区供电局在这起案件中的“软肋”即是计量人员发现柜门铅封开启后现场无法及时取证。为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该局在上级单位的支持和指导下,专门成立应诉工作组,聘请法律专家剖析案件,积极组织人员分析案情,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针对此案技术性强、作案手段专业的特点,城区供电局积极配合法庭,主动向法庭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窃电行为动漫演示、VCD光盘,做好现场调查和勘验,询问案件当事人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从2003年到2010年,此案的诉讼历程可谓一波三折,一路艰辛。2008年以来,城区供电局坚持申诉,锲而不舍,在上级单位的指导配合下,终使案件审理于山穷水尽处又见柳岸花明。
目前,法院对窃电的司法认定仍是以盗窃罪论处,这里存在一个“悖论”,即盗窃罪是一种结果型论罪,也就是说盗窃赃物的多少是定罪的尺度,然而电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产供销同时完成的商品,在处罚上往往因赃物隐蔽而定罪过轻或不能定罪,这样,窃电者就有可能钻空子。因此,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胜诉,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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