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11-10-24 11:11: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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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10月中旬以来,湖北省电力公司通过报纸、杂志、楼宇电视系统等载体,在员工中间掀起了学习贯彻《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的热潮。该《条例》已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首次针对特高压工程划定保护区,将对电线杆上贴广告等各类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违反规定者最高可罚款2万元。
《条例》共分9章58条,由总则、电力设施规划、电力设施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的处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组成。
对业界关心的特高压线路安全问题,《条例》明确提出,±800千伏、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3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湖北公司法律专家表示,以往地方性法规中并没有对“特高压线路保护区”作出明确规定,这是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为特高压工程建设保驾护航,有效填补了“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立法空白。
《条例》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了电力发展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内开展妨碍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实施的建设。
湖北公司法律专家认为,此举是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法律地位,原先困扰多年的城乡发展规划与电力发展规划相矛盾、电力线路廊道被占用等问题将迎刃而解。
《条例》还对电力建设中的征地、补偿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规范: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条例》对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明确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电缆保护区进行垂钓、燃放烟花爆竹、取土、开挖等。违反规定者,可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危害行为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供电企业可停止受理当事人的用电报装申请,或者按国家规定程序中止对当事人供电,直至危害行为消除。
湖北省现行的《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已经实施了17年,其中一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电力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出台符合湖北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将有助于电力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标准,为行政机关执法及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依据,进一步确保湖北电网健康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条例》共分9章58条,由总则、电力设施规划、电力设施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的处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组成。
对业界关心的特高压线路安全问题,《条例》明确提出,±800千伏、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3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湖北公司法律专家表示,以往地方性法规中并没有对“特高压线路保护区”作出明确规定,这是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为特高压工程建设保驾护航,有效填补了“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立法空白。
《条例》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了电力发展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内开展妨碍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实施的建设。
湖北公司法律专家认为,此举是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法律地位,原先困扰多年的城乡发展规划与电力发展规划相矛盾、电力线路廊道被占用等问题将迎刃而解。
《条例》还对电力建设中的征地、补偿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规范: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条例》对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明确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电缆保护区进行垂钓、燃放烟花爆竹、取土、开挖等。违反规定者,可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危害行为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供电企业可停止受理当事人的用电报装申请,或者按国家规定程序中止对当事人供电,直至危害行为消除。
湖北省现行的《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已经实施了17年,其中一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电力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出台符合湖北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将有助于电力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标准,为行政机关执法及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依据,进一步确保湖北电网健康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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