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出台新规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2012-07-06 13:50:02 来源:杨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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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安全、可靠、经济、方便的用电需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 结合实际,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政府出台《永州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和统一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审计、物价、城管、房产、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在住宅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电设施通道、位置布局与建设等方面,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建设协调服务工作,并就相关涉电项目商供电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办法》明确指出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经批准的供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所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依法招投标,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及《永州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组织建设。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组织验收,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于配套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专用配电间及供配电设施,供电部门不接受产权但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监察。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管理专户支付供电设施建设费用。供电部门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单位收取除临时施工电源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实行专户存储、集中管理,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监督。
未由供电部门直接抄表到户的原有住宅小区,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后向供电部门申请改造并推行"四到户 " 管理, 供电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其改造费用由业主或开发商自 行筹措, 政府从统筹的"专" 改"公" 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杨佩)
(名词解释:新建住宅, 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棚户改造、 城乡居民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住房等), 以及住宅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
《办法》要求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和统一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审计、物价、城管、房产、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在住宅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电设施通道、位置布局与建设等方面,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建设协调服务工作,并就相关涉电项目商供电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办法》明确指出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经批准的供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所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依法招投标,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及《永州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组织建设。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组织验收,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于配套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专用配电间及供配电设施,供电部门不接受产权但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监察。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管理专户支付供电设施建设费用。供电部门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单位收取除临时施工电源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实行专户存储、集中管理,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监督。
未由供电部门直接抄表到户的原有住宅小区,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后向供电部门申请改造并推行"四到户 " 管理, 供电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其改造费用由业主或开发商自 行筹措, 政府从统筹的"专" 改"公" 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杨佩)
(名词解释:新建住宅, 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棚户改造、 城乡居民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住房等), 以及住宅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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