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细化窃电处罚标准
2013-08-05 08:01: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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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查实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除了需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外,还将并处应交电费一倍罚款,而教唆他人窃电将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8月4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我省将细化针对窃电行为的处罚,目前正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按照《江西省反窃电办法》规定: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电力用户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单位窃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拟细化的处罚标准: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上的,罚款则为应交电费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而如果是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罚款。
据了解,如果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今后该条款处罚标准细化为:教唆他人窃电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为他人窃电提供便利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江西省反窃电办法》规定: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电力用户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单位窃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拟细化的处罚标准: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上的,罚款则为应交电费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而如果是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罚款。
据了解,如果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今后该条款处罚标准细化为:教唆他人窃电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为他人窃电提供便利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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