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电力设施保证供用电安全 新疆出台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2008-08-20 10:48: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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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有关单位在收购废旧电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时不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这是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证供用电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条例规定,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坏保护标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可能危及已建电力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应当征求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化学物品的活动。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放飞航模、风筝以及垂钓、悬挂气球或者其他飘浮物和攀登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
收购废旧电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的单位,应当对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或者出售单位的单位证明以及废旧电力设施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来源等如实进行登记。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避让林木。无法避让,确需修剪林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协商,予以经济补偿;确需砍伐林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与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协商,予以经济补偿。
违反本办法规定,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放飞航模、风筝以及垂钓、悬挂气球或者其他飘浮物,攀登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以及超过规定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擅自通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收购废旧电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不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杨凯旋)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证供用电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条例规定,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坏保护标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可能危及已建电力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应当征求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化学物品的活动。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放飞航模、风筝以及垂钓、悬挂气球或者其他飘浮物和攀登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
收购废旧电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的单位,应当对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或者出售单位的单位证明以及废旧电力设施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来源等如实进行登记。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避让林木。无法避让,确需修剪林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协商,予以经济补偿;确需砍伐林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与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协商,予以经济补偿。
违反本办法规定,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放飞航模、风筝以及垂钓、悬挂气球或者其他飘浮物,攀登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以及超过规定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擅自通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收购废旧电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不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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