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法治 加快步伐(新法专递)
2008-09-03 14:17: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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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刘沫含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栏目主持:宋伟
背景:8月1日,国务院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将公共机构的节能任务上升到法律层面。条例规定,公共机构的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照明等用能系统和设备以及网络机房、食堂、锅炉房等重点用能部位都要按照规范运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公共机构节能已经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面对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降低20%左右等一系列资源节约的约束性指标;去年10月28日通过了修订完善的《节约能源法》,这些都从政策和法律层面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了基本保障。
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仅靠宏观政策和一两部法律还远远不够。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资源浪费现象仍随处可见,特别是一些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节能意识并不强烈。长明灯、长流水、跑冒滴漏、公车超标……此类现象在一些公共机构里比较常见。
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我们的国情都表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必须着力推动节能法治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等不同形式、不同层次法律文件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法律规范和政府政策的制约、激励和引导,促进资源的有序、高效开发和利用。
公共机构作为全社会的表率,打造“节约型政府”应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关键。搞好公共机构的节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而且还能发挥政府的导向和示范作用,促进全社会节能意识的提高和节能技术的推广,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
由是观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出台,不仅具体细化了《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相关规定,抓住了节能减排的重点,更是建立和完善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
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节能法治化工作进程正在继续加快,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在紧张地制定和修订完善过程中;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节能法治化工作正涵盖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我国节能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全民节能、依法节能、高效节能会得到进一步强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加快步伐。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年起施行
企业对废物要综合利用
本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
该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栏目主持:宋伟
背景:8月1日,国务院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将公共机构的节能任务上升到法律层面。条例规定,公共机构的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照明等用能系统和设备以及网络机房、食堂、锅炉房等重点用能部位都要按照规范运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公共机构节能已经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面对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降低20%左右等一系列资源节约的约束性指标;去年10月28日通过了修订完善的《节约能源法》,这些都从政策和法律层面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了基本保障。
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仅靠宏观政策和一两部法律还远远不够。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资源浪费现象仍随处可见,特别是一些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节能意识并不强烈。长明灯、长流水、跑冒滴漏、公车超标……此类现象在一些公共机构里比较常见。
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我们的国情都表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必须着力推动节能法治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等不同形式、不同层次法律文件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法律规范和政府政策的制约、激励和引导,促进资源的有序、高效开发和利用。
公共机构作为全社会的表率,打造“节约型政府”应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关键。搞好公共机构的节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而且还能发挥政府的导向和示范作用,促进全社会节能意识的提高和节能技术的推广,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
由是观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出台,不仅具体细化了《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相关规定,抓住了节能减排的重点,更是建立和完善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
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节能法治化工作进程正在继续加快,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在紧张地制定和修订完善过程中;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节能法治化工作正涵盖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我国节能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全民节能、依法节能、高效节能会得到进一步强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加快步伐。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年起施行
企业对废物要综合利用
本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
该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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