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年起供用电有法可依 擅自涨价将受罚
2008-12-24 11:34: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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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广西新闻网南宁12月23日讯(记者谢琳琳)记者今日从自治区法制办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区正式施行,《办法》对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供电设施确认与迁移、供用电合同签订、用电类别变化告知、用电申请与受理、电价收费及结算、异议查询等作了明确规定,对规范广西电力供用与使用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新小区未装一户一表 不予交付使用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目前普遍存在开发商在居民住宅小区建设中,虽然都有供配电设施建设规划,但通常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小区供配电设施标准进行建设的情况,导致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不配套,一户一表难以实施,很多小区住户对每月交出去的电费有很多疑问:有没有人多交费?会不会一不小心就替别人埋单了?
《办法》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小区供配电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未按照标准安装一户一表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交付使用。每家每户安装一户一表,保证小区居民用电用得放心,交费交得明白。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长期以来,供电企业处于“垄断”地位,很多老百姓都担心“电老大”掌握了电价的命脉,会存在一些市场支配现象。老百姓关于用电贵、强行摊派收费项目的抱怨不绝于耳。《办法》对供电企业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有效地保障了用户的利益。
《办法》规定供电企业不得向用户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强制用户购买、使用供电企业经营的电能表和其他供用电设备;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非法设定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等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的行为也被禁止。另外,供电企业不得无正当理由停止向用户供电或有其他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不同类型用户 收费标准不同
由于国家对居民生活、商业、工业等不同用电类别实行不同的电价政策,用户应当按照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类别一旦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避免产生电费结算纠纷,确保电能合理使用。为此,《办法》规定用户应当按照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类别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书面告知用户。
关于电费结算,《办法》规定,供电企业依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抄表、结算电费。合同未约定的,可以每月分次抄表,分期结算电费,用户在抄表后5日内付清电费。供电企业可以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或者用户用电的特殊情况,预收电费或者安装预付费计量装置。对于电价收费,供电企业应当公开用电服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咨询电话。电价收费标准变动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用户对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和电费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提出,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新小区未装一户一表 不予交付使用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目前普遍存在开发商在居民住宅小区建设中,虽然都有供配电设施建设规划,但通常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小区供配电设施标准进行建设的情况,导致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不配套,一户一表难以实施,很多小区住户对每月交出去的电费有很多疑问:有没有人多交费?会不会一不小心就替别人埋单了?
《办法》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小区供配电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未按照标准安装一户一表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交付使用。每家每户安装一户一表,保证小区居民用电用得放心,交费交得明白。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长期以来,供电企业处于“垄断”地位,很多老百姓都担心“电老大”掌握了电价的命脉,会存在一些市场支配现象。老百姓关于用电贵、强行摊派收费项目的抱怨不绝于耳。《办法》对供电企业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有效地保障了用户的利益。
《办法》规定供电企业不得向用户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强制用户购买、使用供电企业经营的电能表和其他供用电设备;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非法设定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等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的行为也被禁止。另外,供电企业不得无正当理由停止向用户供电或有其他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不同类型用户 收费标准不同
由于国家对居民生活、商业、工业等不同用电类别实行不同的电价政策,用户应当按照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类别一旦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避免产生电费结算纠纷,确保电能合理使用。为此,《办法》规定用户应当按照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类别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书面告知用户。
关于电费结算,《办法》规定,供电企业依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抄表、结算电费。合同未约定的,可以每月分次抄表,分期结算电费,用户在抄表后5日内付清电费。供电企业可以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或者用户用电的特殊情况,预收电费或者安装预付费计量装置。对于电价收费,供电企业应当公开用电服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咨询电话。电价收费标准变动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用户对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和电费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提出,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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