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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施行

  2009-03-03 11:19: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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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通讯员  陈舒平 报道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月26日,从《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宣贯座谈会上获悉,福建省第一个保护电力设施的地方性规章《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施行,对进一步加强福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作为输送电力的载体,电力设施对保证电力供应起着生死攸关的作用。电力设施一旦遭受破坏,将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甚至电网瓦解,对人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进而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因此,保护电力设施,对于维护社会经济安全,保证社会安定稳定至关重要。

近年来,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福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一方面,违章建筑、违法开采、侵占线路走廊和种植超高树木导致电力设施受到破坏或影响的事件越来越多,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不断发生,甚至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化,《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已不够完善,难以充分发挥依法有效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目的,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开展,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不清,没有形成合力。而“政企分开”后电力企业失去了原有的行政执法权,保护电力设施的手段十分有限,导致对违章建筑、违法爆破、侵占电力线路走廊、损坏、破坏、盗窃电力设施、非法销售废旧电力器材等违法行为难以及时查处,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无法得到根本遏制,盗割电缆、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屡打不绝,严重威胁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2005年-2008年,福建共发生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案件3971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045.1万元。

与此同时,为又好又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迫切需要一个可靠稳定的坚强电网为福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而人民群众对电网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更显重要。有鉴于此,福建省电力公司多年来努力推进《办法》制定出台工作,于2005年3月《办法》正式立项以来,在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福州电监办、省林业厅等部门、单位支持下,历经各方多次沟通协商,几易其稿,于2009年1月13日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上顺利通过审议。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由总则、电力设施的保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罚则、附则五章组成,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电力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中的作用和职责、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措施、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以及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行政处罚的标准等,重点解决了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电力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中各自职责不清、“线树”矛盾、违章建筑、违章开采、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电力工程建设受阻以及健全电力行政执法体系等当前影响福建电网建设发展最主要的问题,为福建电力跨入新一轮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法》集中体现了福建省地方立法长期以来贯彻的“不抵触、有特色、重实用、可操作”的原则,可谓亮点纷呈:一、明确了各级政府的领导、协调职能,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职责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二、建立了电力设施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预警机制;三、赋予了电力企业防灾避险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利;四、对禁止实施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规定更为详尽;五、规范了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收购行为;六、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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