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委托生产运营管理办法》印发
2007-07-03 11:50: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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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 5月10日,国电集团公司将修订后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委托生产运营管理办法》以国电集生[2007]219号文予以印发,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生产运行委托管理办法》(试行)(国电集生[2006]240号文)同时废止。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委托生产运营管理办法》提出,委托生产运营是指资产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等工作委托其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具备从事电力业务资质的企业运营并支付相关运费用的行为,资产所有人为委托方,另一方为受托方。本办法所指的委托生产运营,包括集团公司企业委托他人运营和接受他人委托运营的行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需要委托生产运营的,应提出委托生产运营方案,首先经分公司、区域子公司或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企业审核,内部核算企业、全资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能实施,控股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再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方能实施。委托生产运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资产的基本状况;2.委托运营范围、委托方式、委托期限;3.委托方、受托方的主要职责;4.委托费用构成或受托运营收益情况;5.委托资产运营管理经济效益评估情况;6。费用结算方式;7.纠纷处理原则等。集团公司无老厂依托的新建和在运发电企业选择生产运营受托单位应采取招标方式。有老厂依托的扩建和在运发电企业和生产运营原则上可以委托老厂管理,双方充分协商报集团公司和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委托生产运营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总则;委托程序及内容;安全管理;生产管理;资产及财务管理;劳动人事管理;合同管理;附则。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及控股单位。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委托生产运营管理办法》提出,委托生产运营是指资产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等工作委托其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具备从事电力业务资质的企业运营并支付相关运费用的行为,资产所有人为委托方,另一方为受托方。本办法所指的委托生产运营,包括集团公司企业委托他人运营和接受他人委托运营的行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需要委托生产运营的,应提出委托生产运营方案,首先经分公司、区域子公司或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企业审核,内部核算企业、全资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能实施,控股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再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方能实施。委托生产运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资产的基本状况;2.委托运营范围、委托方式、委托期限;3.委托方、受托方的主要职责;4.委托费用构成或受托运营收益情况;5.委托资产运营管理经济效益评估情况;6。费用结算方式;7.纠纷处理原则等。集团公司无老厂依托的新建和在运发电企业选择生产运营受托单位应采取招标方式。有老厂依托的扩建和在运发电企业和生产运营原则上可以委托老厂管理,双方充分协商报集团公司和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委托生产运营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总则;委托程序及内容;安全管理;生产管理;资产及财务管理;劳动人事管理;合同管理;附则。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及控股单位。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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