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制定《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2007-07-17 11:02: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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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 6月22日,《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在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获通过,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该条例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例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安徽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法治化进程。
据悉,近年来,安徽省一些地区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的现象十分猖獗,使社会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国有资产遭受巨额损失,严重影响电力工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130年至2005年全省被窃电量6亿多千瓦时,少收电费2.5亿元。
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并造成损失的,最高可处以l万元罚款占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违者将由公安机关或工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行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者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违反刑法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供电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对因故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按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的,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应按事先确定的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
据悉,近年来,安徽省一些地区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的现象十分猖獗,使社会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国有资产遭受巨额损失,严重影响电力工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130年至2005年全省被窃电量6亿多千瓦时,少收电费2.5亿元。
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并造成损失的,最高可处以l万元罚款占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违者将由公安机关或工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行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者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违反刑法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供电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对因故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按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的,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应按事先确定的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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