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集团原党委副书记田燕军受贿获刑四年
2007-07-30 10:07:43 来源:南方都市报
A-
A+
电力18讯: 作者: 吴秀云 实习生沐杉
奥一网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电集团)“第三把手”――原党委副书记田燕军受贿一案,昨天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田燕军收受他人以学费为名送给他女儿的22万元不算贿款,但予以没收,一审对其判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2.98万元。
田燕军在案发前曾兼任粤电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董事等职务,是粤电集团的“第三把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开始,田燕军先后三次收受下属刘桂忠“感谢费”共计1万美元。最终,刘桂忠在田的提拔下顺利成为广东省电力工业燃料公司总经理。去年2月份,刘桂忠因经济问题“落马”后,将身居集团高层的田燕军也“拉下水”。
公诉机关的指控中称,山西某电力公司驻广州的办事人员胡某,为田燕军的新家“贡献”了三台进口液晶电视,价值8.8万元。2003年,田的女儿出国留学,胡某为其包办了出国手续,并为她3.3万英镑的学费“埋单”。
对于胡某为其女儿支付的留学费用,法院经审理查明,田燕军夫妇曾经多次表示要把钱归还胡某,但是胡某坚持不同意收回。直到去年2月刘桂忠“出事”后,胡某终于把钱拿走。法院认为,不是田燕军不愿还钱,是胡某不同意收回,所以田燕军没有收取贿赂的主观故意,该次行为不属于受贿,但仍然没收这笔退还款项共约人民币22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燕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田燕军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奥一网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电集团)“第三把手”――原党委副书记田燕军受贿一案,昨天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田燕军收受他人以学费为名送给他女儿的22万元不算贿款,但予以没收,一审对其判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2.98万元。
田燕军在案发前曾兼任粤电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董事等职务,是粤电集团的“第三把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开始,田燕军先后三次收受下属刘桂忠“感谢费”共计1万美元。最终,刘桂忠在田的提拔下顺利成为广东省电力工业燃料公司总经理。去年2月份,刘桂忠因经济问题“落马”后,将身居集团高层的田燕军也“拉下水”。
公诉机关的指控中称,山西某电力公司驻广州的办事人员胡某,为田燕军的新家“贡献”了三台进口液晶电视,价值8.8万元。2003年,田的女儿出国留学,胡某为其包办了出国手续,并为她3.3万英镑的学费“埋单”。
对于胡某为其女儿支付的留学费用,法院经审理查明,田燕军夫妇曾经多次表示要把钱归还胡某,但是胡某坚持不同意收回。直到去年2月刘桂忠“出事”后,胡某终于把钱拿走。法院认为,不是田燕军不愿还钱,是胡某不同意收回,所以田燕军没有收取贿赂的主观故意,该次行为不属于受贿,但仍然没收这笔退还款项共约人民币22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燕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田燕军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 重磅!公司法修正案通过!10月26日
2018-11-07
热点排行
- ·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出台
- ·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文明生产及一流企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 · 2002年2月9日,国家电力公司以国电调[2002]87号文正式印发了《三峡电力系统调度范围划分原则》。
- · 《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大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 · 《电力工程优秀勘测、优秀设计、优秀标准设计和优秀计算机软件项目评选管理办法》颁发
- · 三峡电力系统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确定
- · 《国家电力公司创建国际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印发
- · 《国家电力公司创建国际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印发
- · 国家电力公司颁发实施《水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1年版)》
- · 《2002年川电外送电价及电费结算办法》印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