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供电公司普查引入“公证” 减少供电纠纷
2007-05-15 10:01:35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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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近些年,随着电力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供电公司的社会形象得到了显著提升,昔日人们眼中的“电老虎”变成了“电保姆”。尽管如此,尚有部分电力客户,成天想着钻供电公司的空子,企图通过各种手段窃电和故意破坏计量装置以达到拒交、欠交电费的目的。对于这类客户,供电公司最常用手段就是对其停止供电再对进行处罚。由于检查人员对窃电和故意破坏计量装置的“第一现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场证据保护不足,在进行违章用电处罚时,遭到了用户的百般阻挠,使处罚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对一些诸如纺织厂、食品厂等企业处罚时,难度就更大,这些企业大都是地方支柱产业,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出面干预较多。在此过程中,供电公司怕处理不好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又怕影响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从而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宿松供电公司在用电管理工作中采取的“现场证据公证保全”,有效的减少了与客户之间的矛盾,促进了供用电双方的和谐。所谓“现场证据公证保全”就是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普查时,对查获窃电和故意破坏计量装置的“第一现场”,请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司法公证,让供电公司与电力客户之间有了“证人”,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使电力客户不再抵制供电公司的处理。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06年8月14日,城西供电所用电检查人员对车站变台进行用电普查时发现李某家中电量与前两个月存在较大差距。检查人员在李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打开电表箱进行检查,发现电表“搭钩”被强行退开,构成了窃电事实。检查人员对该户进行处罚时,遭到了李某的百般抵赖:电表箱被你们封得严严实实,我怎么在电表上“动手脚”?是你们检查队中有人故意陷害我。这时我们检查人员拿不出任何现场的证据,只得以该用户电表故障进行处理。
以上所述案例,在供电企业内部屡见不鲜,正是由于检查人员对“第一现场”的不够重视,导致了供电企业的电量流失,引入“现场证据公证保全”这一法律手段后,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好处:一是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增强客户依法用电意识。引入“公证”后,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之间有了“明白人”,对其停电不再是“一相情愿”的做法,减少了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客户发生争执的情况,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二是有效地调节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今大部分企业都是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政府会想尽办法扶植,而有些企业正是依托有了这种“保护伞”,铤而走险。引入“公证”后,有效的避免了因“正面接触”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和客户间的法律意识。“现场证据公证保全”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说明供电企业学会了拿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是对自身工作是一种监督,是一个自我“免疫”过程。工作人员可以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按照程序规范操作,有效地规避了违规事件的发生。
将“公证”引入用电管理工作后,该公司在前不久的一次用电普查中,发现16块“问题”的电表,检查人员立即与县公证处联系,由公证员现场公证,这些客户自知理亏,不再寻找各种借口,抵制供电公司的处理。(高寅)
宿松供电公司在用电管理工作中采取的“现场证据公证保全”,有效的减少了与客户之间的矛盾,促进了供用电双方的和谐。所谓“现场证据公证保全”就是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普查时,对查获窃电和故意破坏计量装置的“第一现场”,请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司法公证,让供电公司与电力客户之间有了“证人”,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使电力客户不再抵制供电公司的处理。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06年8月14日,城西供电所用电检查人员对车站变台进行用电普查时发现李某家中电量与前两个月存在较大差距。检查人员在李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打开电表箱进行检查,发现电表“搭钩”被强行退开,构成了窃电事实。检查人员对该户进行处罚时,遭到了李某的百般抵赖:电表箱被你们封得严严实实,我怎么在电表上“动手脚”?是你们检查队中有人故意陷害我。这时我们检查人员拿不出任何现场的证据,只得以该用户电表故障进行处理。
以上所述案例,在供电企业内部屡见不鲜,正是由于检查人员对“第一现场”的不够重视,导致了供电企业的电量流失,引入“现场证据公证保全”这一法律手段后,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好处:一是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增强客户依法用电意识。引入“公证”后,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之间有了“明白人”,对其停电不再是“一相情愿”的做法,减少了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客户发生争执的情况,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二是有效地调节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今大部分企业都是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政府会想尽办法扶植,而有些企业正是依托有了这种“保护伞”,铤而走险。引入“公证”后,有效的避免了因“正面接触”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和客户间的法律意识。“现场证据公证保全”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说明供电企业学会了拿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是对自身工作是一种监督,是一个自我“免疫”过程。工作人员可以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按照程序规范操作,有效地规避了违规事件的发生。
将“公证”引入用电管理工作后,该公司在前不久的一次用电普查中,发现16块“问题”的电表,检查人员立即与县公证处联系,由公证员现场公证,这些客户自知理亏,不再寻找各种借口,抵制供电公司的处理。(高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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