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就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007-05-08 16:01: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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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研究拟定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予以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该《办法》主要是针对目前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偏低、设施建设低价无序竞争,以及脱硫设施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和监管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是,规定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环保标准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执行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要求完成脱硫改造,执行1.5分钱的脱硫加价;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O.5%的地区,可单独制定脱硫加价标准。按照补偿治理二氧化硫成本的原则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并要求环保部门足额征收、依法使用排污费。建立脱硫设施建设、验收、运行监测制度,依据脱硫设施停运时间扣减脱硫电价并处以罚款。同时,《办法》鼓励新(扩)建燃煤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时,不设置烟气旁路通道;规定了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省级环保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要求加强对电厂脱硫的监督检查和新闻舆论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据悉,2005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j总量约为2500万吨,已成为世界上二氧化硫排放量最多的国家。燃煤电厂是二氧化硫排放的主要来源。《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促进燃煤机组加快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步伐,提高脱硫效率,为实现“十一五”二氧化硫削减10%的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该《办法》主要是针对目前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偏低、设施建设低价无序竞争,以及脱硫设施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和监管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是,规定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环保标准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执行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要求完成脱硫改造,执行1.5分钱的脱硫加价;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O.5%的地区,可单独制定脱硫加价标准。按照补偿治理二氧化硫成本的原则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并要求环保部门足额征收、依法使用排污费。建立脱硫设施建设、验收、运行监测制度,依据脱硫设施停运时间扣减脱硫电价并处以罚款。同时,《办法》鼓励新(扩)建燃煤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时,不设置烟气旁路通道;规定了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省级环保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要求加强对电厂脱硫的监督检查和新闻舆论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据悉,2005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j总量约为2500万吨,已成为世界上二氧化硫排放量最多的国家。燃煤电厂是二氧化硫排放的主要来源。《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促进燃煤机组加快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步伐,提高脱硫效率,为实现“十一五”二氧化硫削减10%的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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