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印发《关于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7-05-09 09:12:31 来源:国家原子能机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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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核安全与应急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向有关省市核应急管理机构、有关集团公司印发了《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区和各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强做好核应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核应急管理,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核设施营运单位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从讲政治和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核应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应有的重要位置上,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形成协调有序的核应急管理格局。基层的核应急工作是国家核应急管理三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各单位要本着“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核应急管理组织,应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形成单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工团组织协助配合、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的管理格局,协同一致,努力开创核应急管理新局面。
三、加强对各类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各单位要设立安全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危险调查与危险评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的监控。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档案,加强监督检查,做到胸中有数,并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要及时采取治理和预防措施,坚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修订核应急预案。应根据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对本单位的资源(人员、设备、装备和物资等)和核应急能力(体制、机制的运行状态、人员素质、经验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结合历次核应急演习取得的经验及发现的缺陷和不足,在2007年底前对核应急预案进行一次修订。修订时,要注意处理好各种接口关系,保持与国家核应急预案、当地政府制订的核应急预案及本单位总体应急预案的衔接与协调。各单位核应急预案实施前应报上级主管单位、核安全监管机构、当地省级政府核应急管理机构和国家核应急办公室等备案。
五、落实核应急“十一五”规划纲要。要加大核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核应急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研究明确本单位贯彻实施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中去,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和同步推进,努力夯实核应急技术基础能力,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核事故的能力。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六、加强核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专用物资储备。各核设施营运单位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建立现代化、专业化的核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加强培训与演练,提高核应急处置能力。各单位要建立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制度,保障核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工作的需要,并主动纳入国家和地方核应急物资储备和紧急调拨体系。有条件的单位要按国家核应急救援基地的规划布局,发展成为地区核应急救援基地,承担社会核应急及相关领域的救援任务。
七、推进核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核应急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核应急数据与信息,是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职责,也是应尽的社会义务。各单位要结合“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落实,积极推进核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核应急管理信息库,配置数据采集和传输手段,有条件的单位应实现事故预警预测和后果评价。要逐步实现与国家的核应急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确保在事故情况下,为各级核应急组织的指挥决策传输事故源项、环境、气象等基础数据。(国家核应急办)
一、增强做好核应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核应急管理,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核设施营运单位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从讲政治和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核应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应有的重要位置上,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形成协调有序的核应急管理格局。基层的核应急工作是国家核应急管理三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各单位要本着“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核应急管理组织,应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形成单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工团组织协助配合、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的管理格局,协同一致,努力开创核应急管理新局面。
三、加强对各类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各单位要设立安全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危险调查与危险评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的监控。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档案,加强监督检查,做到胸中有数,并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要及时采取治理和预防措施,坚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修订核应急预案。应根据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对本单位的资源(人员、设备、装备和物资等)和核应急能力(体制、机制的运行状态、人员素质、经验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结合历次核应急演习取得的经验及发现的缺陷和不足,在2007年底前对核应急预案进行一次修订。修订时,要注意处理好各种接口关系,保持与国家核应急预案、当地政府制订的核应急预案及本单位总体应急预案的衔接与协调。各单位核应急预案实施前应报上级主管单位、核安全监管机构、当地省级政府核应急管理机构和国家核应急办公室等备案。
五、落实核应急“十一五”规划纲要。要加大核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核应急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研究明确本单位贯彻实施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中去,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和同步推进,努力夯实核应急技术基础能力,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核事故的能力。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六、加强核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专用物资储备。各核设施营运单位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建立现代化、专业化的核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加强培训与演练,提高核应急处置能力。各单位要建立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制度,保障核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工作的需要,并主动纳入国家和地方核应急物资储备和紧急调拨体系。有条件的单位要按国家核应急救援基地的规划布局,发展成为地区核应急救援基地,承担社会核应急及相关领域的救援任务。
七、推进核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核应急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核应急数据与信息,是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职责,也是应尽的社会义务。各单位要结合“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落实,积极推进核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核应急管理信息库,配置数据采集和传输手段,有条件的单位应实现事故预警预测和后果评价。要逐步实现与国家的核应急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确保在事故情况下,为各级核应急组织的指挥决策传输事故源项、环境、气象等基础数据。(国家核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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