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1O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工作指导意见》印发
2007-04-10 13:44: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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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2月中旬,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基建[2007]120号文发出通知,印发《国家电网公司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为进一步提高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国家电网公司决定,2007年开展66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工作。考虑到各省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使用定额和预算规定均为地方标准,为提高典型造价成果的实用性,经研究,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工作由各省公司具体组织实施。为明确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内容、编制深度和技术原则,保证典型造价编制工作的总体质量和进度,经过广泛调查和深人研究,形成了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工作指导性意见。
《意见》指出,开展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工作的目的是: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标准,合理评价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水平,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努力降低输变电工程建设成本;加快工程可研、设计、评审的进度,提高工作效率。
编制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工作的总体原则是:方案典型,结合实际;标准统一,造价合理;模块全面,边界清晰;使用灵活,简洁适用;努方实现典型造价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意见》指出,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成果完成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司、地(市)供电公司、管理单位、设计单位、评审单位利用该成果作为评价实际工程造价合理与否的标准(尺度),从而达到控制输变电工程造价的目的。为加强公司66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典型造价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成立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造价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四个工作小组。66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工作小组由郑宝森副总经理任组长,刘本粹顾问担任领导小组顾问,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典型造价编制的领导,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省公司和有关设计单位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四个典型造价编制工作小组分别为66千伏和35千伏变电工程小组、66千伏和35千伏架空线路工程小组、35~110千伏电缆线路工程小组、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包括电缆)小组,其中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包括电缆)典型造价编制工作小组由各省级电力公司负责组织。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的评审工作分两步,一是各省(市、区)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内部评审,二是公司基建部组织专家小组对各省(市、区)公司典型造价的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评审。
《意见》指出,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的工作方式为: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充分调研、择优集成;加强协调、团结协作、控制进度、按期完成;以典型方案(模块)为重点,以工程应用为核心,以模块化设计为手段,推进标准化建设,形成典型造价体系。
配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的依据是:
1.公司66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典型设
计。
2.定额采用各地方现行定额。
3.费用标准按照各地方现行规定。
4.主要设备价格以各省公司2006年招标平均价格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
5.主要材料(含电缆)采用各地方装置型材料价格。
6.定额人工工日调整执行中电联技经[2002]74号文件。
7.定额材料和机械费调整以各地方实际情况的平均水平为准。
8.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门收费项目,应取本区域平均水平计列。
9.其他如劳保费用、运杂费用、辅助生产工程设备费用、税金、基本预备费等应执行本区域标准或者通过调研分析合理取值。
《意见》要求,典型造价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
《意见》还对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对象、内容和技术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典型造价编制工作步骤、进度安排和有关要求。
《意见》指出,为进一步提高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国家电网公司决定,2007年开展66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工作。考虑到各省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使用定额和预算规定均为地方标准,为提高典型造价成果的实用性,经研究,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工作由各省公司具体组织实施。为明确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内容、编制深度和技术原则,保证典型造价编制工作的总体质量和进度,经过广泛调查和深人研究,形成了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工作指导性意见。
《意见》指出,开展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工作的目的是: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标准,合理评价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水平,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努力降低输变电工程建设成本;加快工程可研、设计、评审的进度,提高工作效率。
编制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工作的总体原则是:方案典型,结合实际;标准统一,造价合理;模块全面,边界清晰;使用灵活,简洁适用;努方实现典型造价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意见》指出,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成果完成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司、地(市)供电公司、管理单位、设计单位、评审单位利用该成果作为评价实际工程造价合理与否的标准(尺度),从而达到控制输变电工程造价的目的。为加强公司66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典型造价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成立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造价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四个工作小组。66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工作小组由郑宝森副总经理任组长,刘本粹顾问担任领导小组顾问,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典型造价编制的领导,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省公司和有关设计单位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四个典型造价编制工作小组分别为66千伏和35千伏变电工程小组、66千伏和35千伏架空线路工程小组、35~110千伏电缆线路工程小组、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包括电缆)小组,其中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包括电缆)典型造价编制工作小组由各省级电力公司负责组织。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的评审工作分两步,一是各省(市、区)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内部评审,二是公司基建部组织专家小组对各省(市、区)公司典型造价的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评审。
《意见》指出,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的工作方式为: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充分调研、择优集成;加强协调、团结协作、控制进度、按期完成;以典型方案(模块)为重点,以工程应用为核心,以模块化设计为手段,推进标准化建设,形成典型造价体系。
配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的依据是:
1.公司66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典型设
计。
2.定额采用各地方现行定额。
3.费用标准按照各地方现行规定。
4.主要设备价格以各省公司2006年招标平均价格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
5.主要材料(含电缆)采用各地方装置型材料价格。
6.定额人工工日调整执行中电联技经[2002]74号文件。
7.定额材料和机械费调整以各地方实际情况的平均水平为准。
8.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门收费项目,应取本区域平均水平计列。
9.其他如劳保费用、运杂费用、辅助生产工程设备费用、税金、基本预备费等应执行本区域标准或者通过调研分析合理取值。
《意见》要求,典型造价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
《意见》还对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典型造价编制对象、内容和技术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典型造价编制工作步骤、进度安排和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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